理财计算方法真的要变吗(理财这么算)

不少企业资金充沛,会选择把账上闲余资金去购买金融理财产品,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以获取更高的资金收益。对于企业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应该如何计算其成本和收益呢?对此可以参考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 (三)销售额 第3条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举3个例子说明上述问题。案例1:

不少企业资金充沛,会选择把账上闲余资金去购买金融理财产品,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以获取更高的资金收益。

对于企业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应该如何计算其成本和收益呢?

对此可以参考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 (三)销售额 第3条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举3个例子说明上述问题。

案例1:一次性买入,一次性售出

甲公司2022年4月1日以100万元购买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A;

2022年5月31日以102万元赎回全部理财产品。

不考虑相关手续费(如果有手续费直接作为当期损益“投资收益”处理即可)。

则该理财产品的成本为购买成本100万元;

该理财产品的收益为赎回价和购买价差2万元(确认收益的部分);

案例2:一次性买入,分多次售出

甲公司2022年4月1日以100万元购买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A;

2022年5月31日该理财产品公允价值104万元,公司赎回部分产品,赎回金额78万元,不考虑佣金手续费。

则赎回部分的理财产品的成本:100×(78/104)=75万元

则赎回部分的理财产品应确认的收益:(104-100)×(78/104)=3万元,或者78-75=3万元

案例3:分多次买入,分多次售出

甲公司2022年4月1日以100万元购买基金产品C(每份净值1元,共100万份);

2022年7月1日公司又以110万元购入该基金产品C(每份净值1.1元,购入100万份)。

2022年9月1日赎回该基金50万份,当日单位净值1.2元,金额60万元。

2022年10月1日赎回该基金150万份,当日单位净值1.15元,金额172.5万元。

不考虑佣金手续费。

2022年4月1日

购入基金的成本为100万元

单位成本为1元;

2022年7月1日

购入后基金成本为100+110=210万元

单位成本为210/(100+100)=1.05元

2022年9月1日

赎回50万份成本为 50×1.05=52.5万元

赎回部分对应的收益为50×1.2-52.5=7.5或50×(1.2-1.05)=7.5万元

2022年10月1日

赎回150万份成本为 150×1.05=157.5万元

赎回部分对应的收益为150×1.15-157.5=15或150×(1.15-1.05)=15万元

案例3中基金存在以“份额”计量(相当于存货数量),假设金融理财产品不以份额计量,仅单独以金额计量,即每份净值永远保持“1”元,则同样适用上述规则,计算时按照比例切分即可。

举例:

3月1日初始投资 1000元购买理财产品;

4月1日追加投资1500元购买相同理财产品;
5月1日,公允价值为3000元,赎回1000元。

则赎回部分的收益为
(3000-2500)×1000/3000=166.67元
赎回部分成本为
2500×1000/3000=833.33元

由此可以看出,金融理财产品投资成本和收益,可以参考“存货”计价中的加权平均法计算。

按照规定,加权平均法可以选择一次加权平均移动加权平均法均可。但与存货计价不同的是,金融理财产品的成本计价不能使用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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