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条件和要求(科创板上市条件和要求2022)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要求随着公司治理架构和激励制度的日渐完善,股权结构形式也日趋多元,员工持股计划(ESOP)亦或是股权激励”早已不是新鲜的概念,主流的员工激励计划通过搭建持股平台的方式使其员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以达员工激励和管理控制之平衡。公司在上市时员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需要符合上市规则,本文拟总结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相关要求。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要求

随着公司治理架构和激励制度的日渐完善,股权结构形式也日趋多元,员工持股计划(ESOP)亦或是“股权激励”早已不是新鲜的概念,主流的员工激励计划通过搭建持股平台的方式使其员工间接持有公司股权,以达员工激励和管理控制之平衡。公司在上市时员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需要符合上市规则,本文拟总结科创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相关要求。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科创板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管理办法》”)就激励对象的范围均采用了正反面列举的方式加以规定,一方面具体释明该对象主要包括三类:(1)上市公司的董事;(2)高级管理人员;(3)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同时设置兜底条款赋予一定的调整空间,即可包括“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上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法》中均有明确的定义及范围,但“核心技术人员”并不存在单一而明确认定标准,虽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原则上认为核心技术人员通常包括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但仍要求申请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应根据相关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作用确定核心技术人员范围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对认定情况及其依据进行披露。

激励对象

认定标准

董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108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1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216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146条:(同上)

核心技术人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第6条: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相关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发挥的实际作用,确定核心技术人员范围,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认定情况和认定依据。原则上,核心技术人员通常包括公司技术负责人、研发负责人、研发部门主要成员、主要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技术标准的起草者等。


二、不得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员工

《科创板上市规则》第十章10.4条和《管理办法》第8条明确指出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应成为激励对象,同时《管理办法》也以明文列举包含六类情形的股权激励“负面清单”:(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管理办法》对于上述六类人员的规范较为刚性且清晰。

对于独立董事的认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2022〕14号)规定,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7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同样,由于上市公司的监事属于公司内部监督的角色,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同样属于其监督范围之内,因此为了保证其廉洁性和中立性,不应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鉴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范围和独立性要求更为清晰在此不再赘述,以下重点以监事不应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进行分析。

(一) 关注要点

虽然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以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不应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但实践中仍也不乏有上市公司监事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或作为股权激励对象的现象存在。对此问题,监管部门通常会在问询函中要求上市公司作出答复并进行合理解释。

公司名称

公告名称

内容

安恒信息

《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说明监事持股的发生原因,并对相关人员是否以监事的身份参与股权激励,并就监事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华夏天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请说明青岛互联和北京物联中发行人监事持股是否涉及股权激励及合法合规性,并要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以上内容并发表明确意见。

洁特生物

《关于广州洁特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请发行人说明麦金顿中发行人监事持股是否涉及股权激励及其合法合规性,同时亦要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十一个问答的要求对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综上,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监事持股的关注重点主要包括:(1)监事持股的发生原因;(2)监事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取得股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上述两点实际均围绕上市公司监事这一身份属性所生,同时前后两者在解释上实则具有一定的位阶性,当监事持股系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所生,才有必要进一步讨论其通过该种方式取得股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相反,如若监事持股与员工持股计划无关,如前述案例中通过一般增资程序取得股权,则不在此规制范围之内。

(二) 监事持股情形

根据对于上市规则的梳理以及结合相关案例,上市公司监事持股的禁止情形应考虑如下要素:(1)该公司为上市公司;(2)监事持有该上市公司的股权;(3)持有股权系基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1.监管持股但不持有员工激励股权

一般而言,科创板上市公司在其公开文件的相应披露内容中会明确说明该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中不含独立董事和监事,以满足有关的合规性要求。此外,也有企业会在增资过程中特别说明监事持股非因股权激励,而是基于一般增资程序获得股权。由此可见,实践中企业对于增资过程中监事持股原因说明的其中一个路径即是通过说明监事获得股权的对价在公允价格以上,以此证明其与股权激励无关。

公司名称

公告名称

内容

振华风光

《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振华风光有限未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激励,且股权激励对象不包括监事和独立董事。

华夏天信

《关于华夏天信智能物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此次增资对象青岛互联的合伙人中包含发行人时任监事会主席郭旭,北京物联的合伙人中包含发行人监事宇文博,增资价格高于经评估的每股公允价值,不涉及股权激励事项,监事持股合法合规。

《关于华夏天信智能物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18年8月北京物联、青岛互联和李汝波对公司的增资不涉及股权激励;发行人上述两次增资均参考了评估价值,且经公司股东确认,增资价格公允,监事持股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监事持有员工激励股权

从监管的关注点出发,结合科创板上市企业的现有案例归纳和总结,对于监管问询答复的关键点,主要落在监事持股身份和持股时间两个要素之上。

(1)持股身份

从科创上市及股权激励相关规则的监管逻辑上看,上市公司监事持股这一现象本身并非其所限制或禁止的对象,关键在于该监事持股是否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相关,因而在员工持股计划当中监事系以何种身份持股决定了其是否属于监管范畴,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解释的空间。

公司名称

公告名称

内容

洁特生物

(688026)

《关于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麦金顿中发行人监事持股涉及股权激励。发行人监事系以员工身份而非以监事身份参与发行人的股权激励,发行人系结合员工的工作年限、职务级别、对发行人的贡献度、岗位重要性等因素确定其激励份额,发行人监事持股未违反《公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的强制性规定。

安博通

(688168)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二轮问询函的回复意见》

发行人监事系因发行人对其进行的股权激励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针对上述情形,鉴于:(1)监事持股未违反《公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规定;(2)发行人监事系以员工身份而非以监事身份参与发行人的股权激励, 发行人系按照其职位级别和入职时间及未来对公司可能创造的价值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其激励份额;(3)发行人制定并实施《北京安博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时,系非上市、非国有企业不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监事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规定的限制;(4)《北京安博通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亦未规定。

从上述答复的思路不难看出,当监事为公司员工时,可通过说明其持股系单纯基于员工身份而与监事身份无关,同时提供向其授予股份的依据,说明该监事持股之原因和程序符合公司规定的一般员工持股要求,从而解释其合法合规性。

(2)持股时间

除通过对持股身份的澄清之外,公司解释的还可能落在该监事持股的时间点上,主要包括两种思路:

其一,该监事系于公司上市前持股。

公司名称

公告名称

内容

绿的谐波(688017)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回复意见》

监事持股未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公司法》、《科创板首发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未禁止监事持有非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股权。”进而指出:“发行人对包括监事在内的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时,系非上市、非国有企业,不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监事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规定的限制。”

洁特生物

(688026)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对麦金顿中发行人监事实施股权激励时,系非上市公司、亦非国有企业,不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监事不得参与股权激励的规定的限制;此外,发行人未制定限制监事以员工身份参与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文禁止监事因股权激励而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同时公司自身的章程也并未对该事项进行限制,因此公司或可通过提供该监事参与股权激励时间早于公司上市的证明回应监管部门的问询,进而解释其监事持股的合规性。

其二,该监事虽确实基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本上市公司股权,但其持股时仍未成为监事,在成为监事后未因股权激励而另行增持。该种解释路径在本质上也与持股身份相关,只是解释的重点放在时间节点之上。

公司名称

公告名称

内容

中控技术

(688777)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浙江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杨乐参与激励的时间早于其担任发行人的监事,并非以监事身份参与发行人的股权激励,其在担任发行人监事职务之后未再直接或间接参与股权激励。

安恒信息(688023)

《关于安恒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王欣、冯旭杭及郑赳是在其担任发行人监事职务之前取得相应的财产份额,并非以监事身份参与发行人的股权激励。该等人员在担任发行人监事职务之后未再直接或间接取得任何发行人的股权。

从上述两案例的阐释中可以看出,在该种解释路径之下,除应澄清该人员持股的时间节点在其担任监事之外,还应明确其担任监事后未再因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上市公司股权,从而说明持股的合法、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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