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号男专卖店()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4日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杨处〔2022〕102022000076号)显示,零号英雄(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发布虚假广告,被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  2022年1月25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零号英雄(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天猫商城零号英雄旗舰店”店铺(网址:lhyx.tmal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4日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杨处〔2022〕102022000076号)显示,零号英雄(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广告法发布虚假广告,被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

  2022年1月25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零号英雄(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天猫商城“零号英雄旗舰店”店铺(网址:lhyx.tmall.com),对其销售的益生菌跳跳糖固体饮料产品的宣传过程中涉嫌违法,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1月25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规定予以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零号英雄(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自2021年11月12日至2022年2月25日,在天猫“零号英雄旗舰店”(网址:lhyx.tmall.com)对销售的益生菌跳跳糖固体饮料产品,使用“TCI803芽孢乳杆菌原始本体发现于阿尔贝斯山最高峰,可抑制胃有害菌,提升胃黏液素分泌,进而提升胃细胞保护避免溃疡,TCI803可降低胃部发炎基因表现,减轻胃炎症状,人体实验证实改善肠胃有害菌感染状况,且受试者感到胃部不适状况与排便状况获得改善”“可降低胃肠胃有害菌感染,其中一位确诊感染肠胃有害菌者,服用TCI803护胃益生菌4周后,呼气碳-13浓度与血中肠胃有害菌抗体IgG皆有效降低!”“调理肠胃持续使用1-2月打嗝、胀气、腹胀、口臭有效改善”“可改善胃黏膜健康服用TCI803护胃益生菌4周后,血液胃蛋白酶原PGI/PGII比值显著提升1.91且改善人数比率为83.3%”等内容进行宣传。

  当事人对上述宣传内容无法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并承认为虚假内容,目的是为了提高产品销售量。当事人自行发布上述广告内容,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已对上述产品予以下架。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虚假广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2)万元整。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零号英雄(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为上海曼巴蔓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曼巴蔓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大股东为上海瑞希康医学技术有限公司,持股35%;二股东为山东保龄宝倍健食品有限公司,持股30%。

  保龄宝(002286.SZ)2021年年报显示,零号英雄(上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为保龄宝参股公司上海曼巴蔓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而上海曼巴蔓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为保龄宝联营企业。

  保龄宝于今年2月9日发布《关于对外转让上海曼巴蔓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保龄宝倍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健食品”)拟将所持有的上海曼巴蔓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曼巴”)30%股权(对应认缴出资人民币1200万元,实缴出资人民币600万元)转让给上海瑞希康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希康”),转让金额为人民币480万元。本次交易前,倍健食品持有上海曼巴30%股权(对应认缴出资人民币1200万元,实缴出资人民币600万元),本次交易完成后,倍健食品将不再持有上海曼巴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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