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财富中心高大上(信托集团公司)

《意见》鼓励深圳财富管理机构开发创新产品、拓展服务范围、强化数字化转型,包括开发管理人合理让利型基金、养老金融创新发展、推动深交所探索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家族信托持股的合理化路径等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构筑财富管理生态链,明确金融机构、私募及风投创投机构、第三方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模式。其中金融机构可提供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家族信托、基金销售、投资顾问等专业服务。

《意见》鼓励深圳财富管理机构开发创新产品、拓展服务范围、强化数字化转型,包括开发管理人合理让利型基金、养老金融创新发展、推动深交所探索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家族信托持股的合理化路径等。

深圳特区将“改革开放发源地”和“财富管理中心”两张名片巧妙结合,提出探索深港澳保险资金跨境运用;支持建设大湾区债券平台,推动跨境债券试点;鼓励港澳资和外资机构在深设立理财子或是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养老金管理公司;鼓励两岸机构申请QDII/RQDII/QDIE/TRS/QFLP/WFOE PFM资格;鼓励深圳财富管理机构在港澳及境外以新设机构、兼并收购、战略入股等方式拓展国际财富管理市场;加强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功能等。

8月11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意见》刻画了财富管理的全版图,并制定了“到2025年,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财富管理总规模达30万亿元以上,吸引培育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财富管理机构不少于100家,注册的QFLP、QDIE、WFOE PFM试点机构不少于300家”的目标。

一、构筑财富管理全生态

《意见》以“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香蜜湖新金融中心、红岭新兴金融产业带、深圳湾科技金融核心区”作为财富管理资源集聚区,按照“创设产品-投资-代销-专业服务”的产业链流程,构建并培育深圳地区财富管理全生态,明确各环节服务主体和服务模式。具体来说:

  • 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全产业链参与者,既可以创设产品,提升资产管理、私人银行、家族信托等业务的竞争力,也可以提供基金销售、投资顾问等服务。
  • 私募及风投创投机构是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补充发展资金的重要一环。《意见》提出了三类创新性的私募基金创设模式,分别是(1)“政策性母基金+经风险分担及让利的子基金”,可覆盖天使投资、创业投资、产业并购重组等全周期;(2)“企业风险投资基金(CVC基金)”,可优先引导资金投向深圳产业部门认可的处在产业链关键环节的科技企业;(3)以二级市场为投资标的的“市场化私募股权投资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
  • 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可提供基金代销等服务,但需申请金融产品销售、公募基金投顾等牌照。
  • 第三方独立/外包机构提供投资分析、风险管理、税收筹划、基金登记、估值核算、基金评价、资产托管、信息技术、指数开发等专业性服务,以及提供会计、审计、法律、咨询、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资信服务、不动产项目运营管理等辅助性服务。

针对上述专业机构的创设、基金产品的创设、服务模式的建立,深圳金管局均有补贴政策。例如对在深落户的金融机构子公司、专营机构和事业部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CVC基金参照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投资贡献奖励、退出投资收益奖励、购房租房补贴等;对第三方机构提升管理规模、拓展业务范围的给予奖励;对服务贡献大、服务模式创新的专业服务机构给予一定奖励等。

二、鼓励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

《意见》鼓励财富管理机构在产品创新、服务范围创新、信托业务创新、数字化转型等方面积极探索。

产品创新方面,《意见》鼓励财富管理机构开发“环境、社会、治理基金(ESG基金)、基金中基金(FOF)、管理人中管理人(MOM)、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不动产投资基金(REITs)、管理人合理让利型基金”等创新产品。《意见》还提出“支持深交所推出大湾区科创指数及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产品”、“鼓励公募基金管理人申请专项公募REITs基金管理人资质,培育孵化优质基础设施REITs项目”,以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022年4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提到“积极推动管理人合理让利型产品等创新产品发展”。“管理人合理让利型基金”的实质在于通过基金管理费的“让利”,打破“旱涝保收”的固定管理费,实现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捆绑。虽然监管对“管理人合理让利型基金”并未有明确定义,但目前产品方案大致分为“不赚钱不收管理费”、“按照业绩分档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规模越大管理费越低”等几类。截止2022年8月17日,易方达、华夏、博时、嘉实等10多家基金公司已正式上报“管理人合理让利型基金”产品方案。服务范围方面,《意见》鼓励将服务范围拓展到“慈善事业、遗产规划、税收筹划、风险管理、家族事务管理”等。此外,《意见》特别提到“养老金融”的创新发展,提出“建立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多层次补充养老体系,鼓励各类财富管理机构开发养老理财产品、养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养老目标基金等养老金融产品,鼓励发展养老基金投顾等专业服务”。信托业务创新方面,《意见》指出“探索推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立法和非交易过户试点,推动深交所探索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家族信托持股的合理化路径,鼓励慈善信托参与公益创投,探索慈善信托在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影响力投资方面发挥更积极作用”。数字化转型方面,《意见》提出“鼓励各类财富管理机构积极稳妥推动金融科技在客户营销、投顾投研、估值定价、风险管理等环节的探索应用,构建线上自助化、标准化,线下专业化、个性化,良性互动的财富管理服务模式”。三、“开放”与“财富管理”相结合

《意见》将深圳特区“开放高地”和“财富管理中心”两张名片巧妙结合,从互联互通、金融机构“走出去”和“引进来”、发展跨境及离岸财富管理业务三方面布局财富管理市场的开放和融合。

互联互通方面,《意见》提出推广和拓展“跨境理财通”;将ETF、REITs纳入“深港通”;扩大跨境金融资产转让试点品种和规模;探索深港澳保险资金跨境运用;组建“政府产业基金+社会资本”跨境母基金;以及“支持建设大湾区债券平台,推动跨境债券产品试点落地实施”。

“跨境理财通”业务自2021年10月落地后迎来了蓬勃发展,“北向通”热度要高于“南向通”。截至2022年7月末,粤港澳大湾区参与“跨境理财通”个人投资者合计32542人,包括港澳投资者22222人,内地投资者10320人,涉及相关资金跨境汇划11805笔,金额11.91亿元。“北向通”和“南向通”分别存在1500亿元的总额度限制,截止2022年7月末,“北向通”和“南向通”净流入量分别为2.78亿元、1.76亿元,占总额度的0.19%和0.12%。

分品种来看,理财产品是“北向通”下最受港澳投资者青睐的产品。而存款则是内地投资者的主要投资方向。截至2022年7月末,参与“跨境理财通”的个人投资者购买投资产品市值余额为3.86亿元。其中,北向通项下,港澳个人投资者持有境内投资产品市值余额为2.14亿元,包含理财产品1.60亿元、基金产品0.54亿元;南向通项下,内地个人投资者持有港澳投资产品市值余额为1.72亿元,包含投资基金0.17亿元、债券0.01亿元、存款1.54亿元。以建行为例,“北向通”共提供超100只基金和24只理财产品,“南向通”亦提供超100只基金和11种币种存款产品;此外建行还为“北向通”开户客户和“南向通”定期存款叙做和外币兑换客户提供500港币奖励。

大湾区内地九市中,深圳、广州、珠海三市合计的“跨境理财通”业务汇划金额占比高于70%。各试点银行中,国有银行办理“跨境理财通”资金汇划量最大,占比为49.93%;股份制银行占38.99%;外资银行占11.08%。

金融机构“引进来”方面,鼓励港澳资/外资在深设立理财子公司,或是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以及养老金管理公司;支持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在深设立QFLP/QDIE;鼓励香港财富管理机构申请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机构(WFOE PFM)试点资质,探索用同一主体开展QDIE、WFOE PFM试点;支持香港家族办公室在深成立实体并申请私募管理人、基金投顾、金融产品销售等牌照。

WFOE PFM,即外资私募,于2016年6月获准设立并在境内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截止2022年5月,已有35家全球知名资管机构获得PFM牌照,包括瑞银、桥水、施罗德、野村、罗素、元盛、安盛等。WFOE PFM公司实缴注册资本普遍较大,大多数公司超400万美元,但管理规模相对较小,绝大多数公司在5亿元以下。WFOE PFM已备案的产品策略包含股票策略、固收策略、CTA策略、宏观策略、FOF策略等。其优势在于具备较强的投研能力和国际资本市场投资经验,销售方面具有一定的“品牌”优势且具备较完善的风控与合规体系。

金融机构“走出去”方面,鼓励深圳财富管理机构在港澳及境外以新设机构、兼并收购、战略入股等方式拓展国际财富管理市场;鼓励深圳财富管理机构申请QDII/RQDII/QDIE/TRS资质;鼓励深风投创投机构在港LPF进行融资和开拓境外业务,学习香港及境外先进资产管理经验和有益业务模式;扩大FT账户试点,探索深港联动开展离岸证券投资、离岸基金管理等业务创新。跨境及离岸业务方面,《意见》提出推广“深港通”、“债券通”、“跨境理财通”、“互换通”;支持深港共同开发以人民币计价、交易的金融产品;支持前海开设FT账户参与香港银行间市场;支持在香港设立投资平台并申请资管牌照,从而推动深圳人民币投贷基金走向国际化:联动香港开展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试点等。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是资本金融项目下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新形式,通过资金运作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和海外贷款业务,支持实体经济“走出去”。具体来说,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可采用“母子基金”形式,即境内母基金可将募集的人民币资金调拨给境外子基金,进而开展海外投融资业务。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具备“境内外联动、投贷联动、本外币联动”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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