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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余刚伙同被告人张玉丰、李昊原,先后以上海永利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宝金融公司)、上海永利宝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宝科技公司

2021年3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余刚、张玉丰等人集资诈骗案,对余刚、张玉丰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5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对李昊原、刘玉成、吴华、洪霞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4年不等刑罚,并处4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余刚伙同被告人张玉丰、李昊原,先后以上海永利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宝金融公司)、上海永利宝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宝科技公司)、上海潇谦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潇谦公司)的名义运营“永利宝”“火理财”线上P2P平台,采用广告宣传、电话推销等方式公开宣传,虚设借款标的与虚构第三方担保,夸大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并以承诺年化收益率6%至12%的高额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其间,余刚将“火理财”P2P平台整体转让给涉案人洪海舟(另案处理)。在洪海舟等人指使下,被告人刘玉成、吴华、洪霞继续采用上述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余刚等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99.32亿余元,造成2.8万余名被害人经济损失12.77亿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余刚、张玉丰作为永利宝金融公司、永利宝科技公司、潇谦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昊原、刘玉成、吴华、洪霞作为相关公司的其他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余刚等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家属、被害人代表等共计10余人旁听了宣判。本市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对在逃的涉案人员继续予以追捕、追诉。

(原标题:上海一中院一审公开宣判余刚等人集资诈骗案)

来源:上海一中法院

来源: 中国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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