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共犯[继承共犯与片面共犯的区别]

这种继承共犯实际上是事前共犯理论的一部分,是指前一行为人实施了一部分行为后,后一行为人故意参与犯罪或者为共犯提供帮助,继承共犯分为继承行为人和继承帮助人

面对信息时代,如果我们不';不要太在意,所以及时补充知识可以让我们与时俱进。今天给大家带来一篇关于继承共犯与继承共犯、片面共犯的区别的文章,相信会给大家带来很大的帮助!

各国共同犯罪人的分类';立法可谓五花八门,但从采用的分类标准来看,不外乎两种:

1。分工分类:即根据共同犯罪中共犯的分工或行为进行分类。。分为:(1)主犯;(2)教唆犯;(三)帮助犯罪人的;(4)有组织犯罪。

2。角色分类:即根据共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为:(1)主犯;(2)附属品;(3)被胁迫的共犯。

应该说这两种分类方法各有利弊。分工分类能客观反映共同犯罪人的实际分工及其联系形式,能很好地解决共同犯罪人的认定问题。。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认定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这取决于各共同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取决于其行为在侵害法益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分工分类不能充分揭示每个在职犯罪人在共同侵害某一法益的活动中的作用,难以很好地解决共同犯罪人的量刑问题。因此,从纯粹采用分工和分类的外国立法例来看,只有"按主犯处罚"可以规定为"煽动者",不能反映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实际作用的大小对刑罚轻重的影响。

功能分类规则正好相反。虽然有助于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但体现了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分工和关系。但它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即不能准确解释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法律性质,从而准确定罪。这是按照构成公共犯罪需要的人数来划分的。

(1)任意共犯

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可以单独实施的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从0755到79000,大部分犯罪没有主体数量的限制,所以通常共同犯罪人都是任意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劫等犯罪都是任意共犯。所谓的"任意"意味着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的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实施这样的犯罪。犯罪主体是单一还是两个以上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意的还是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

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只有二人以上才能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实施的犯罪。即本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包括聚众斗殴罪(如《刑法》第290条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抢劫监狱罪等。)和集团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换句话说,法律规定几个人共同犯罪的犯罪,是必要共犯。但这种规定只会存在于小节中,所以必要共犯主要是小节。,即分则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有特殊要求。换句话说,本罪的主体是"复数"作为构成要件。

必要共同犯罪,根据我国';美国刑法规定,有以下三种共同犯罪:

(1)反对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相互反对而构成的犯罪。在这类犯罪中,没有对方的行为,犯罪就不能成立。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所犯罪行可能不同(如行贿、受贿等。),也可能是一样的(比如重婚)。(2)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行贿受贿,即一个给予,一个接受。(3)双方的对立行为是相互依存的,如行贿只有在具备行贿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发生。(4)一方构成犯罪,一方可能不构成犯罪。。如甲、乙、丙三方各向丁行贿3000元,丁受贿9000元。甲、乙、丙方不构成受贿罪,但丁构成受贿罪。虽然这种情况仍被称为必要共同犯罪,但术语确实值得研究。(2)共同犯罪,指大多数人朝着同一目标的共同行为为犯罪。如武装叛乱、暴乱犯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等。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一是人数较多;第二,犯罪参与者的行为方向一致;第三参与的程度和形式可能不同,有的参与组织、策划或指挥,有的只是参与实施犯罪活动。

(3)集团共同犯罪是指构成要件为组织、领导或者参加犯罪集团的犯罪。例如"组织和领导恐怖组织"我国刑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第294条第1款规定属于它。必要的共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理。没有必要适用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的规定。这是基于共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提前"这里的意思是在犯罪之前。在着手实施前,故意策划共同犯罪或者形成共犯的,事先属于共犯;共犯如果是犯罪后故意的,就是共犯(继承共犯)。

如果先行行为人实施了一部分行为,后一行为人在共同犯罪的意义上参与或者提供帮助,则称为继承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参与后的行为与前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他们也应该对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负责,而不应该对加入前的加重行为负责。比如张三抢B';的财产,猛烈地攻击它,并造成B';伤得很重。这时,李四赶到了现场。而且知道张三要抢B';的财物,李四、张三共同抢劫B';的财产。李四与张三虽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但李四对B'不负刑事责任;s重伤,只有张三对B'负刑事责任;伤得很重。

继承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在开始之后,完成之前。完成后加入共犯,不构成继承,属于窝藏、包庇罪。但多环节犯罪和连续犯是例外。这是根据有没有组织形式来分的。。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的临时组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将不复存在。特殊共犯又称为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和集团共犯,一般称为犯罪集团。,是《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的比较固定的犯罪组织。

犯罪集团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有很多人。也就是三个人以上,两个人不足以成团。

2。是相对固定的。说明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集团成员紧密结合,以首要分子为核心;在犯下一个或几个罪行后,其组织形式往往继续存在。

3。明确的目的。犯罪集团的形成是指反复实施一项或多项犯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共犯形态是按照不同的标准分类的,一个共同犯罪可能完全属于各种形态的共犯。比如甲乙双方合谋深夜行窃。一个窃贼,一个看门人。就共犯形态而言,甲乙共同盗窃属于任意共犯、事前共犯、复合共犯和一般共犯。

这种继承共犯实际上是事前共犯理论的一部分,是指前一行为人实施了一部分行为后,后一行为人故意参与犯罪或者为共犯提供帮助,继承共犯分为继承行为人和继承帮助人。让';让我们举个简单的例子。甲正在抢劫,乙加入并使用暴力帮助甲抢劫,所以是继承的正犯(共犯);a对C使用暴力,然后B也加入进来帮忙看着。他是个天生的帮手。另外,一般说遗传共犯是惯犯,这很容易做到。那';这就是我所知道的。我想知道我是否能帮助你。

参加共同犯罪,对于参加后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如果先行词已经实施了执行行为的一部分,行为人参与实施或者提供具有共同犯罪意思的帮助后,称为继承性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对于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前行为人构成共犯,这是毫无疑问的。比如,甲非法拘禁丙三天,乙从第四天开始与甲一起非法拘禁丙。甲乙双方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在连续犯罪的情况下)。

事前共犯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共犯的共同犯罪:

(1)事前共犯的共同犯罪,是指共犯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对犯罪的实施进行了策划和商议。

(2)无事先共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在刚刚开始或者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故意形成共同犯罪。如果一开始就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各共犯应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负责。

如果先行行为人实施了部分行为,后一行为人在共同犯罪的意义上参与或者提供帮助,则称为继承性共同犯罪。

继承型共犯主要有以下两点:

1。第一行为人实施了部分犯罪后,第二行为人故意参与了犯罪,共同犯罪成立。例如,甲非法拘禁丙方三日,乙从第四日起与甲共同非法拘禁丙方,甲、乙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再说一遍,甲方对丙方有欺诈行为,使丙方对处分财产产生误解。当乙方得知真相后参与诈骗,并从丙方处取得财物时,乙方与甲方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注:除连续犯罪外,犯罪完成后不能有继承共犯。,可能犯窝藏、包庇、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2。后行为人不对前行为人参与前的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负责。

(1)甲使用暴力抢劫丙,并将丙打倒在地。这时,B加入进来帮A收拾财物,C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发现,C's的死是由';暴力。甲、乙双方构成抢劫继承的共同犯罪。甲方构成抢劫罪并致人死亡,乙方仅构成抢劫罪,对丙方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2)A暴力抢劫C,将C击倒在地,知情的B参与踢C'的心,然后拿起财产。事后查明,C被B踢死,B构成抢劫继承的共同犯罪,A、B均构成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3)甲抢了丙,踢了丙';的心,B也加入进来,踢了C'的心脏,而C死了。甲、乙双方构成抢劫罪的继承共犯。

A.如果事后发现死亡是由甲方的一脚造成的,则死亡结果由甲方负责。b对死亡的结果不负责。

B.如果事后查明死亡是由甲方和乙方共同造成或由乙方造成的,则由甲方和乙方对死亡结果负责。

c.如果事后无法查明死亡结果是谁造成的,则死亡结果只由甲方负责。。首先,即使查明死亡是由B造成的,B也应承担责任,A也应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部分实行全责原则);其次,在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死亡结果由甲方负责(部分执行全责原则)。但乙方不对死亡结果负责(如有疑问,有利于被告)。

(4)甲、乙共同抢劫丙,同时踢丙心脏,丙死亡。即使无法查明是谁造成的死亡,甲方和乙方应对死亡的结果负责。

继承的共犯';对故意犯罪应根据"部分履行全部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了共犯';故意伤害罪应当对犯罪的全部后果负责,即不应当只承担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原则上后演员的行为本质';的参与和前一个演员的参与是一样的。也就是说,参与其他人';中途抢劫,抢劫罪成立;中途参与杀人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那些参与其他人';中途诈骗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但是,在共同犯罪人中,后,行为人只成立后一种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人。在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中,前一行为人实施了欺骗、恐吓行为后,后一行为仅涉及收受财物,应认定为继承帮助人。因为后一个演员没有欺骗和恐吓。但他们参与了犯罪,共同收受了财物。其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确立为继承共犯。在抢劫罪中,前者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后者参与抢走财物的行为。之后,行为人成立了抢劫罪。因为抢劫罪是独立的犯罪类型,后一行为人参与抢劫,当然抢劫罪成立。至于后实行犯是确立和继承共同正犯还是帮助犯,要看起到的实质作用。如果后期演员';s的行为在抢劫罪的成立中起主要作用并对抢劫罪的成立有实质性贡献,应该是继承型共同正犯。但是,如果后期演员';的行为在抢劫罪的成立中仅起次要作用,可以认为是继承性帮助犯。对于其他累犯。后一行为人参与后一行为的,也应当根据前一行为人的性质认定';原则上的行为。例如,A故意通过强奸对妇女实施暴力,从而压制妇女';的阻力。中途参与的乙方通奸或帮助甲方通奸。,强奸罪的成立,共同正犯还是共犯。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后一行为人只是参与了后一犯罪,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只是成立后一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个独立的犯罪类型的结合,换句话说,两个犯罪本来就是独立的、分离的,所以是。,我们应该识别每个参与者的行为性质。如果甲方绑架被害人,而未参与绑架的乙方与甲方一起杀害被害人,则甲方属于"绑架和杀人",但乙方仅犯故意杀人罪,法定刑"绑架和杀人"不适用于乙方.另一个例子是,为了强迫妇女卖淫,,并先强奸了该女子,中间涉及的双方强迫该女子一起卖淫。乙只犯强迫卖淫罪,法定刑"强奸后强迫卖淫"不适用于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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