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遇黑钱退钱吗

由上述法条可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数个司法解释,多次明确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中,他人善意取得诈骗(涉案)财物的,不予追缴,至于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

很多当事人银行账户被冻的原因,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了涉案款项(最常见的是外贸收款),在联系冻结的异地公安处理时,往往会被要求必须退还涉案款项,才会给我们办理解冻。对于涉案金额不多的当事人,很多都会选择“破财免灾”;但对于涉案金额很大的当事人,显然不愿意退让,此时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经验,简要分析如下,供各位参考:

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了涉案款项,是否一定要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均规定: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由上述法条可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数个司法解释,多次明确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中,他人善意取得诈骗(涉案)财物的,不予追缴,至于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比如就损失的诈骗款向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见,在金钱作为涉案财物时,并不是一追到底,因为金钱作为种类物,不同于一般财物,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权,若一追到底,将严重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当交易安全无法保障时,必然导致人们不敢交易、不愿交易,长久以往,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本律师曾办理过一个外贸解冻案件,冻结的公安机关以客户没有使用自己的账户打款,那么作为收款人的当事人就不是善意的。这种说法显然没有考虑到外贸行业的特殊性,因为外贸的其中一方必然是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这些客户自己没有人民币账户。在国内外贸市场,收取货款以人民币结算为主,当事人在收付货款渠道选择中,没有主导权,往往只能被动的接收客户转款,至于客户以何种渠道转款,根本无法决定也无法查证。因此,对于能够提供经营主体资质、订货凭证、出货凭证、外贸货代主体、对应货款收款凭证的经营户,应当认定为证人身份,并依法为其办理解冻手续。

二、如何维权?

1、对公安机关提出的退还要求,应当明确拒绝,并提交书面的申诉材料,证明我们是善意取得涉案财物,不应当被追缴并退还。此外,要求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律规定的1个月内,对我们的申诉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给我们。

2、若公安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或我们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向该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检察院再次申诉。

3、若再次申诉的结果仍不满意,待案件移送到法院,可就涉案金额提起异议,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认定我们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以及是否应当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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