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为什么都是用字母

三 在附有人身属性时,可以协商分割为财产权利有些账号具有人身属性,兼具财产属性,比如面向个人的抖音号和个人微信公众号(微信的公众号复杂一些,可以以公司、机构名义注册)

生活在数字时代的人们不少都有各种帐号,如微信公众号、抖音号、快手号、微博号等等;如果你买了一点比特币,那不是号而是“金串”;再老派一点的,可能有自己的网站。据说两个字母的网站域名可以卖到上千万美元。

这些都可以变现为货币,不过在我们的法律术语里,都被称为“虚拟财产”,以示与物理的财产相区别,比如你的豪宅,你的豪车。虽说这些被叫做“虚拟”的财产,价值一点都不虚,如果你有几个比特币,也就是三十多个字符的字符串,已经足以买一辆豪车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

那么这类虚拟财产如何体现其财产属性呢?从三个案例真实感受一下。

一 可以出资当股东?

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


A某注册了Zxx 微信公众号,并以一个挂名公司名义进行企业号认证,但该公司从未使用。后ZS公司成立,并聘请A某为其技术总监并负责运营该公众号,该公众号的用于公司的对外项目推广;该号粉丝大增,每月流量结算广告收入进入该公司的账号,并由ZS公司支配;后因其他原因达成A某以该公众号入股ZS公司,股权为25%。后挂名的公司申请将该公众号迁移至一电商并完成迁移。由此引发纠纷,ZS公司要求将该公众号迁至其名下,某电商配合完成。

问题的焦点在于:微信公众号能够作为出资吗?

目前还存在较大争议,有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认为,虽然通过微信公众号获取的经济利益具有不稳定性,但现实中已经存在了对微信公众号进行估价的第三方平台对微信公众号价值进行评估,故其作为非货币财产具有可估价性。腾讯虽然在服务协议中禁止转让公众号,但又允许公众号进行迁移,即由认证主体申请将其管理的公众号已有的关注用户全部自动关注目标主体所管理的公众号,最后将原公众号注销。事实上使用权主体的变更,可以认为是对转让的一种默许,因此具有可转让性,符合公司法规定中对股东出资所要求的可转让性。

从这个观点看,微信公众号出资成为股东也不是不可能。在实际操作中,投资人会和公众号持有人达成一致协议,名义上持有人出资但真正出资人为其他投资人,但确保投资的公司具有公众号的支配权,这种方式更为多见。

虽然暂时还不能直接使用微信公众号等各种帐号进行出资成为股东,但其价值是得到肯定的,具有成为股东的现实基础。

二 用于执行还债?

CY公司因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而被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申请执行人执行到16000元后,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除执行到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但发现CY公司的三个网站均在正常运营,且在网页中有广告投放公告,每天广告费为2万到32万不等,通过禁止该网站登录,很快CY公司执行了生效判决的赔偿款项。

网络域名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可作为财产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法院在穷尽传统执行措施仍无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将网络域名作为补充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由域名注册商协助法院进行查封,以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

通过这种方式也是间接强制执行的一种方法,就因为其具有财产属性,如果禁止其运行或者登录访问,则其无法产生收益,从而可以迫使其履行偿还义务。

三 在附有人身属性时,可以协商分割为财产权利

有些账号具有人身属性,兼具财产属性,比如面向个人的抖音号和个人微信公众号(微信的公众号复杂一些,可以以公司、机构名义注册)。如果这个财产属于夫妻两人共有的话......会怎么样?看案例:

几年前,90后J和T结婚并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两人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其中就包括两人共同经营的一个抖音号,用于直播售卖渔具,粉丝有十余万。其他财产没有什么分歧,但抖音号则带来困扰。法官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抖音号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同时认为用于商业经营的抖音号拥有一定粉丝数量时,具有商业价值,有财产属性;但抖音号的运营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因此也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便于简单地当作普通财产来进行分割(事实上无法分割)。智慧的法官释法说理,J、T就财产分割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

按揭付款的商品房共同赠与儿子,房屋剩余按揭贷款由阿涛偿还;抖音号由阿涛使用和经营,经营的应收货款和现有货款归阿涛所有,婚内因共同经营对外所欠货款的债务也由阿涛负责偿还;阿涛分期向阿娟支付共同财产补偿款30万元,付款期间该抖音号因不可抗力被封号冻结或不再经营的,阿娟对剩余未支付的部分放弃主张。



网络虚拟财产早期与身份无关,比如网站的域名,通过市场交易即可;到后来发展到互联网2.0,人人都是互联网内容的创造者和贡献者,就产生了部分与身份相关兼具财产属性的各种服务载体,从而与法律存在一定冲突;到互联网3.0时,是否能够与个人身份相隔离,或者还是如2.0时代一样二者兼具,没有人能可以预测。

但无论哪一种,所谓的虚拟财产,并不“虚拟”,有价值就是有价值,能够因为本身产生收益或者因为交换而能够变现,真实的体现“钱”。

看好你的那些号,那是是你的宝藏哦。


关键词: 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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