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充值能追回吗知乎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四九游公司经授权取得案涉手机游戏运营权利,并开设微信公众号“大圣轮回官方手游”为用户提供游戏下载安装、资讯查询等服务,四九游公司虽授权骏比高公司运营案涉游戏,但该协议仅约

新年伊始,中国暴雪游戏玩家们迎来了“暴雪全家桶”的同步停服,所有游戏账号信息予以封存处理,这意味着暴雪游戏将不再开放国区服务器,直至找到下一个游戏代理合作商。游戏账号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已然是热知识,但游戏公司屡见不鲜的单方面停服,无疑让游戏玩家多了一层顾虑,游戏没了,充值进去的钱怎么办呢?今天,我们来解读一份关于游戏停服导致的合同纠纷案例,这位玩家的诉求,就是返还尚未使用的充值款。

《大圣轮回》是一款手机游戏,其著作权人系广州九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8月8日,广州九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四九游公司运营《大圣轮回》作品,通过官方推广渠道提供作品给手机终端用户等。2018年1月19日,四九游公司授权骏比高公司运营、使用、推广、销售、发行《大圣轮回》手机游戏。

徐飞系《大圣轮回》手机游戏用户,徐飞通过微信公众号“大圣轮回官方手游”下载并注册了《大圣轮回》游戏,通过手机号152××××6988和157××××0306注册账号及充值。微信公众号“大圣轮回官方手游”由四九游公司注册运营,用户可通过该公众号下载安装《大圣轮回》手机游戏,亦可通过该公众号查看游戏资讯、通知公告等。

2020年9月1日,四九游公司通过该微信公众号发布“【大圣轮回】游戏停运公告”称《大圣轮回》将在2020年9月30日上午12:00正式停止充值服务和新账号的注册;将在2020年10月30日上午12:00整正式关闭服务器,游戏角色等数据全部清空。公告还包含关服补偿方案内容,具体为:游戏关闭充值至正式停运期间,全服每天发放2万元宝补偿,补偿对象为全服玩家

案涉游戏账号86×××59剩余元宝16812607个,账号85×××89剩余元宝2602799个。号主徐飞起诉游戏运营公司就剩余元宝依据充值比例进行退款。

四九游公司、骏比高公司主张徐飞通过前述账号充值获得的元宝已全部消耗完毕,为此提交了两份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书显示徐飞的两个游戏账号帐号充值金额分别为21008元、93343元,合计分别充值获得1072000元宝、12405000元宝,并分别消耗9418518元宝、74255168元宝。

一审法院根据徐飞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和四九游公司、骏比高公司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四九游公司是否案涉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二、四九游公司、骏比高公司是否应向徐飞退还充值款项。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四九游公司经授权取得案涉手机游戏运营权利,并开设微信公众号“大圣轮回官方手游”为用户提供游戏下载安装、资讯查询等服务,四九游公司虽授权骏比高公司运营案涉游戏,但该协议仅约束四九游公司及骏比高公司,无证据显示游戏玩家知晓该授权情况,且《平台用户协议条款》未明确游戏运营方仅为骏比高公司。骏比高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授权到期,案涉游戏2021年1月停止服务。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四九游公司与骏比高公司均为案涉手机游戏服务提供者,与徐飞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四九游公司、骏比高公司作为游戏运营方,除具有提供游戏服务的义务外,亦享有终止服务的合同权利,四九游公司、骏比高公司根据游戏运营情况关闭服务器,属于正常商业行为,符合游戏行业惯例,未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其次,四九游公司、骏比高公司在游戏停止服务前已向游戏玩家告知停止充值服务时间、停止新账号注册时间、正式关闭服务器时间以及相应补偿方案,未有证据显示四九游公司、骏比高公司提供案涉游戏服务存在违约行为。

最后,案涉游戏运营期间,徐飞的充值款项已兑换成“元宝”用于游戏,徐飞已享受四九游公司、骏比高公司提供的游戏服务,无证据显示徐飞充值行为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徐飞诉请四九游公司、骏比高公司退还充值款项及赔偿维权合理开支,缺乏充分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结束后,徐飞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案件经二审法院审理,有了不同的裁判意见。

关于四九游公司、骏比高公司关闭服务器是否违约的问题,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看法一致:根据案涉《平台用户协议条款》约定,游戏运营方保留随时地、不事先通知地、不需要任何理由地、单方面地中止履行本协议及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因此,游戏运营方可以根据游戏运营情况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游戏用户。现游戏运营方关闭服务器已提前60天公告,符合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相关合理期限的要求。徐飞作为游戏玩家,在注册为案涉游戏用户时既已知晓前述约定,且该约定亦符合手机游戏这一特殊服务业态的特征。因此,徐飞以案涉游戏停止运营为由主张四九游公司与骏比高公司构成违约,缺乏合同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但关于四九游公司、骏比高公司是否应向徐飞退还充值款项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游戏的特性,徐飞接受了游戏经营者提供的游戏服务,享受了游戏的乐趣,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对徐飞要求四九游公司与骏比高公司返还全部充值金额114351元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案涉《平台用户协议条款》8.15条约定:“用户充分理解到:除《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约定的情形外,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不予折现或退还。”而案涉游戏发行时尚未废止的《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运营网络游戏,或者网络游戏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应当提前60日予以公告。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同时,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亦指出,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由此可见,四九游公司与骏比高公司有义务退还徐飞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应的金额。关于应退还的金额,骏比高公司在一审中对于涉案游戏账号的充值、消耗元宝情况提供了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予以证明,徐飞虽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否定,故对前述数据可予采信。

根据上述证据及庭审查明事实,游戏账号86×××59合计充值获得12405000元宝,合计消耗74255168元宝,截止2021年1月5日第一次开庭时该账号剩余元宝16812607个;游戏账号85×××89合计充值获得1072000元宝,消耗合计9418518元宝,剩余元宝2602799个。涉案账号现剩余的元宝包括充值、赠送所得元宝,两者比例无法明确析分,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充值所得元宝数所占消耗元宝数与剩余元宝数之和计算得出的比例,二审法院酌定账号86×××59中消费剩余的元宝数为2300000个,账号85×××89中消费剩余的元宝数为230000个。

对于上述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合计2530000个元宝)应按其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即参照人民币充值购买“元宝”的比例1:100,由四九游公司与骏比高公司退还徐飞25300元。另考虑到涉案游戏关服并无不当,徐飞要求运营方支付其因维权产生的公证费,理由不充分,二审法院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徐飞获得了部分的充值退款。

由此可见,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受法律保护,在网络游戏终止运营时,网络游戏用户尚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及尚未失效的游戏服务,应当按用户购买时的比例,以法定货币退还用户或者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进行退换。若存在该案中玩家充值货币与商家赠送货币混同的情况下,应当合理运用比例确定相应退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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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首发自:微信公众号【福建善守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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