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套复合信托(信托产品嵌套)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德高对钛媒体APP表示,一般情况下,公募基金管理规模与过往业绩数据比私募基金更有优势,能更好地进入券商机构的销售白名单中,而本案中的A资管计划,从产品结构上看为一款“公募子公司资

A资管计划投资穿透图

近日,一起具有标志性的金融案件历经三年终于审结宣判;该案件属于“公募子公司资管计划+私募股权基金”双层嵌套型的金融衍生品引发的侵权纠纷,亦是个人投资者投资亏损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华泰证券、中科招商以及上海聚潮公司多方,覆盖公募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私募股权基金、券商托管业务、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以及新三板等多重跨界业务。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认定,结合争议问题分析,对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的责任比例予以认可。故上海聚潮资产管理公司、中科招商公司就个人投资者投资损失中的125.23万元的70%,即87.66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德高对钛媒体APP表示:“在此案件之前,金融通道业务判定通道方的承担责任比例一般较低,多为20%及以下的赔付责任,此案件能够判决聚潮公司、中科招商承担70%的连带责任,相当于首要责任,公募基金子公司开展通道业务侵犯投资者权益的侵权责任高达70%,且承担连带责任系国内首例。”

披着“公募外衣”的私募股权基金

案件要从2016年年初说起,当年1月4日,个人投资者戴某携本金300万元,投资了上海聚潮联合中科招商发行的A专项资管计划,认购300万份,并支付了3万元的认购费。

同时,戴某作为委托人,与托管人华泰证券、管理人聚潮公司签署了《聚潮资产-中科招商新三板I期A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

彼时,发行方甚至在宣传PPT上明确表示“预期投资收益50%”。然而,两年产品期满之后,不仅预期投资收益未实现,戴某原本300万元的本金也亏损严重,亏损131.80万元。

与其他购买上述A资管计划的多数投资者一样,戴某本是华泰证券的老客户,冲着对公募基金的信任等展开了此次投资。但彼时的戴某作为非专业金融人士,不清楚此次的资管计划产品虽名义上由公募子公司聚潮资产公司管理,本质上却是一款私募股权基金产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德高对钛媒体APP表示,一般情况下,公募基金管理规模与过往业绩数据比私募基金更有优势,能更好地进入券商机构的销售白名单中,而本案中的A资管计划,从产品结构上看为一款“公募子公司资管计划+私募股权基金”双层嵌套型的金融衍生品,但从投资底层资产的本质上看,则是一款名副其实的私募股权基金产品,由中科招商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

A资管计划投资穿透图

层层剥离开来,A资管计划的资金最终流向了中长健康等四家所谓的‘拟上市公司’”以及“恒宇55号”资管计划;所投标的与起初的合同约定显然不一致。

层层嵌套的金融衍生产品

据《资管合同》,A资管计划成立后不低于95%的资金投资专门成立的合伙企业深圳中科华海,中科华海的管理人为中科招商,托管人为华泰证券;中科华海投资“拟上市公司”股权的资产不低于财产净值的60%。

事实上,中科华海投资的中长健康、韶山润泽、威盛工业以及东明化工四家公司,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拟上市公司”。且中科招商与中长健康、韶山润泽等均存在关联关系。据了解,中长健康是中科华海和深圳科渡科技于2016年8月共同投资成立的一家新公司;韶山润泽的实际控制人单祥双则是中科招商的法定代表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案件中,法院也给予了“拟上市公司”一定程度的认定。法院表示,虽然“拟上市公司”并无法律法规上的明确定义,属于商业判断,但对于相关项目公司只要主观上有打算上市的意思既符合“拟上市公司”界定显然不合理,商事主体的专业判断固然应予尊重,还需结合社会一般观念,通过其行为是否尽到专业领域的通常审慎义务进行判断。

同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该规则指出:对企业新三板挂牌上市条件有具体要求,包括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等。

此外,原本约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也最终流向了威盛工业、东明化工的股权投资等。《聚潮资产-中科招商新三板 I 期 A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016年四季度报告》,证明:聚潮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1.8 亿元系“购买由银行发行的短期理财产品”。

然而,上述短期理财资金1.8亿元最终流向了“五矿信托计划”,其中,短期理财资金6030万元通过“恒宇55号”对东明化工、威盛工业进行了股权投资。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华德高表示,中科公司利用形式上的投决会决议欺骗托管机构,偷换概念将闲置资金6030万元本应投资流动性高的银行理财产品,擅自挪用脱离监管违规购买流动性较差的“恒宇55号”资管产品,对投资损失的产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认定,关于四家“拟上市公司”的损害,聚潮公司与中科招商作为投决会成员,作出的是一致同意的决议,应认定共同实施了侵害投资者权益的关联行为,依法应对原告戴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2年前后,泛金融创新背景下,诸多创新型金融产品面市,类似于聚潮公司等公募子公司的投资范围也随之扩延,但创新的同时也面临不少问题。此次案件的审定,能给其他类似新型金融案件带来一定的参考意义,在金融界、法律界均有较大的影响。

首发于钛媒体APP,作者|张海霞

关键词: 投资 金融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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