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公司清算后剩余资产怎么处理)

第五条 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本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完整、真实地反映本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特别是对企业经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项,应作出详细说明并上报给集团财务部、企管法务部,集团财务部负责汇总(含集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日常财务监管工作,规范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出资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及《X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包括企业的筹资、投资、担保、大额资金往来、捐赠、重组清算、重要资产购建、资产租赁、诉讼或仲裁、资产损失、利润分配和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事项。

第三条 本报告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和所属子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其全资或控股子企业的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工作)。


第二章 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第四条 重大财务事项是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因素之一,做好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工作有利于规范会计核算,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企业风险控制。各所属子公司应充分认识到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五条 各所属子公司应按照本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完整、真实地反映本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特别是对企业经营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事项,应作出详细说明并上报给集团财务部、企管法务部,集团财务部负责汇总(含集团本部)后报送给集团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三章 重大财务事项的内容

第六条 重大财务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重大投融资:包括重大股权投资及重大借款等投融资行为。

1.重大股权投资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对外股权投资金额累计高于500万元,或占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未注明合并报表的,计算口径均指单户会计报表)的净资产10%以上的股权投资。

2.重大借款指在报告期内向金融机构或关联方的借款,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按照单户会计报表计算口径)超过70%以上的所有借款项目,或报告期内累计借款超过5000万元且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50%以上的借款项目。

3.企业在报告期内发行债券以及增资扩股等投融资行为,都应作为重大事项报告。

(二)重大担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履行的及尚未履行完毕的担保合同,且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担保,或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或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对于未到期的担保合同,如有明显迹象表明有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报告期内由本企业承担损失责任的对外担保,也应作为重大事项报告。

(三)大额资金往来:指在报告期内企业与外部单位、关联方(含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非经营性的债权、债务往来,且报告期内对同一单位的债权或债务往来累计发生额超过1000万元,或在报告期期末累计余额超过500万元,都应作为重大事项报告。

(四)大额捐赠、赞助:指在报告期内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且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项目,对外捐赠或赞助范围:向受灾地区、定点扶贫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赞助,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所属子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对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赞助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对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企业应当依法拒绝。

(五)重组清算:重组是指企业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的重组事项;清算是指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经营以及经股东决议解散的事项。

(六)重要资产购建:是指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购建的不动产(含购建房屋建筑物、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含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保障性住房土地使用权)和企业为了生产需要而购置的生产设备、机械设备、运输设备等。

(七)资产租赁:是指企业将自身拥有的设备、土地使用权、广告位、房产等资产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经营行为。但企业拥有的居住用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除外。

(八)诉讼或仲裁:是指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因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的诉讼或仲裁活动。

(九)资产损失: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性投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十)利润分配:企业实现的年度利润总额,应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计提企业所得税后的实际净利润再进行分配,首先提取10%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后可不再提取),其次按本年度实际净利润的30%向股东分配利润。

(十一)企业负责人薪酬: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构成。


第四章 报告上报方式与时间要求

第七条 以上重大财务事项中诉讼或仲裁事项、属于本企业权限内的资产租赁事项作为备案事项,企业负责人薪酬事项按照集团制定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并作为备案事项;其他重大财务事项应由所属子公司制订方案并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审议后报集团审批。

第八条 各所属子公司应对本企业(含其全资或控股子企业)每个月实际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进行汇总,并在报送当月的财务快报中附报电子档的重大财务事项(详细格式参见附件)。

第九条 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各所出资企业应对本年度发生的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分析总结形成专项报告向集团报送。同时应在财务决算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和披露,年度决算报告的格式按照年度财务决算的工作要求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报告制度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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