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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虽在诉讼期间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取土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破坏的基本农田尚未得到治理,未恢复种植条件,罚款尚未收缴

齐鲁壹点记者 胡兵 通讯员 张群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耕地保护利用典型案例

8月5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8件耕地保护利用典型案例。

1.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国土监管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0年10月至2011年11月,刘某在没有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村西小河清淤为名,非法挖掘了河东岸基本农田,将所挖土方卖给社区垫地基,致使农田遭到严重破坏,无法继续耕种。2017年3月,县检察院向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1)责令刘某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及时修复被破坏的农用地,恢复种植条件;若刘某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缴纳复垦费。同日,检察院将检察建议书送达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对检察建议未予回复。

检察机关认为,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刘某非法取土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被破坏的基本农田至今未得到修复。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履行监管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县国土资源局对刘某非法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法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虽在诉讼期间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取土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破坏的基本农田尚未得到治理,未恢复种植条件,罚款尚未收缴。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在于违法状态的消除、被损害的土地资源得到修复、违法行为人依法受到处罚。故对公益诉讼人诉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取土的行为继续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予以支持。判决:某县国土资源局对刘某非法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继续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本案中,主管行政机关虽然对土地违法行为履行了一定监督管理职责,但未全面依法履职,致使环境公益仍然遭受侵害。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该案的审理,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充分体现了行政公益诉讼在依法监督行政执法、制止及恢复被破坏耕地方面的积极意义。

2.齐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齐某系某县某村人,2003年开始未经批准在本村占用土地建设厂房。2019年4月,某县自然资源局对齐某未经批准占地建房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勘查,作出《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并立案查处。某县自然资源局对齐某相继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齐某不服处罚决定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齐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村土地建设厂房,违反了法律规定,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无不当。齐某以其所占有土地符合规划且已经转让的起诉意见,并不能对抗涉案建筑未经批准即建设的这一事实,对其主张不予采纳,判决驳回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齐某未经批准、未办理任何手续,非法占用土地修建钢结构厂房,属于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应根据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出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的决定。但由于某县自然资源局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作为处罚决定主要依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不能证明涉案土地的规划性质,因此,其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在此前提下,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对被诉处罚决定予以维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及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审判决作出后,某县自然资源局重新立案,再次作出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齐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及没收地上建筑物和设施并处罚款。处罚决定作出后,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某县自然资源局已申请对处罚决定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非法占用土地上所修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针对其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应作出不同的处理:若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应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对其予以没收,可并处罚金。同时,违法占用不同规划性质的土地,处罚裁量基准亦不相同。所以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中,行政机关需要对被违法占用土地的具体情形进行调查,区分不同规划性质进行处理。

本案,通过对齐某违法占用土地情形的认定,明确了处理不同非法占用土地情形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较好的借鉴意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占地行为作出了有力精准的打击。

3.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基本案情:李某在宁津县某村经营砖厂期间,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1月超越采矿许可证许可范围在村北宁乐新河南侧取土。取土地块总面积8144平方米(12.216亩),根据2006年至2020年宁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基本农田8074平方米(12.111亩),农田水利用地70平方米(0.105亩),取土后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取土,改变被占用农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耕地保护是涉及国家粮食安全的大事,14亿人的饭碗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首先要确保粮食生产能力这个根基。非法占用耕地必然导致耕地资源减少,将严重威胁国家粮食安全。本案被告人为了经济利益,不惜以生态环境为代价,占地取土。法院依法作出裁判,体现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耕地安全的决心和力度,同时也对破坏生态环境者起到了警示的作用。

4. 被告人黄某、郑某、王某、胡某、滕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滕某在明知黄某等人取土卖土的情况下,未经土管部门同意,于2014年4月将第十屯村运河北河圈内约300余亩基本农田的土以1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黄某。黄某伙同郑某、王某、胡某、梁某,将第十屯村运河北基本农田内的土取出卖给河北某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用土。经鉴定,取土面积163.27亩,取土行为已破坏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导致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另外,被告人黄某、郑某、王某、胡某、梁某还将邻近第十屯村运河北基本农田的河北省某村村南运河大堤河圈内的土非法取走,卖给河北某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用土。经鉴定,取土面积90.67亩,导致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黄某、郑某、王某、胡某、滕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各被告人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等农用地,是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中之重。本案判决起到了良好的社会警示与教育作用,既能够让广大公众认识到此类行为的不正当性和违法性,遏制不法行为的发生,也能够促使广大公众从自身做起,主动保护农用地,营造全社会保护国家土地资源的良好氛围。

5. 阎某诉贾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阎某为德城区黄河涯镇某村村民,系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2012年8月,阎某与贾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其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租赁给贾某使用,用途为养殖、种植建设,租赁期限15年。因贾某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且未如期支付租赁费,阎某将贾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并支付租金。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贾某承租土地后,擅自改变土地农业耕种的性质,建造房屋并开设餐馆,违反了合同约定,故阎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贾某有义务返还土地、恢复原状并承担租赁费。

典型意义:地为国之本,地为粮之本。贯彻耕地保护基本国策,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是农田开发利用的基本要求。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将土地用于非农建设,违反了我国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承租人在返还土地的同时,还应当恢复土地原状。本案对于依法治理耕地“非农化”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6. 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某村民管理组诉德州市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2019年,德州市某公司承建高速公路连接线工地项目,需要临时利用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某村民管理组涉及13户村民的农用土地。经协商,双方签订临时用地合同。2020年底,德州市某公司所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完工,并将耕地进行一定修复后交还。因德州市某公司临时用地期间造成耕地板结、内涝并破坏了表层土壤,无法种植农作物。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裁判结果:审判人员多次现场勘验,与双方当事人协调沟通,积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并邀请黄河涯镇政府一起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德州市某公司积极履行了调解协议,赔偿土地修复费用2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典型案例,着眼于土地复耕复产,同时从减少群众诉累和诉讼成本角度出发,多次调解,促成双方对土地修复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并顺利履行。该案也是“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的剪影,切实解决好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7. 申请执行人某县自然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庆云县某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案

基本案情:庆云县某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村集体耕地挖沟942平方米取土,经举报,某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该村民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1.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新开沟942平方米的违法行为;2.处以耕地开垦费1.1倍的罚款,罚款32,571元。同时告知履行方式和期限。因村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该县自然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某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享有对在耕地上取土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参照规范性文件正确。县自然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典型案例。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予执行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有力支持了自然资源部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破坏耕地的行为,加大清理整治违法占地、破坏耕地执法监督力度,坚决打赢打击违法占地、破坏耕地攻坚战。

8. 某县人民法院对加强耕地保护发出司法建议

基本案情: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某甲等人与某乙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发现辖区内部分村庄存在坟墓占用耕地的现象,不仅违反耕地和殡葬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加剧了人地矛盾,不利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推进实施,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

一、加强耕地保护力度。提高对耕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扩大耕地保护宣传覆盖面,完善和落实耕地保护制度。科学规划布局,提高耕地利用率。严格巡查耕地保护和利用状况,及时处理违法破坏耕地、占用耕地行为。

二、积极推进农村殡葬改革。加强殡葬配套设施整体规划,兴建农村公益性公墓,逐步消除坟墓占用耕地现象,缓解农村人地矛盾,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三、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积极推动殡葬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做好基层群众教育引导,倡导殡葬领域新时尚、新风貌,逐渐形成文明、和谐、守法的殡葬新风尚。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建议后,高度重视并积极回应。

典型意义: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涉及耕地保护问题有针对性地发出司法建议,是将耕地保护与农村移风易俗、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的典型经验作法。人民法院通过积极发送司法建议书的方式,与行政机关保持良性互动,为法治政府的建设贡献法院力量,人民政府对法院司法建议作出的积极回应,也体现了依法行政的魄力与勤政务实的为民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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