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档案丢失 单位破产(单位破产后档案丢失怎么办)

依据2010年12月21日最高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中提到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属于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畴

企业破产程序中,职工问题重中之重。同时还有关当地社会的维稳问题。实践中,职工问题也是层出不穷。

笔者遇到过下列情况:A企业于2016年10月,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程序。2017年3月,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接管企业后,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查,发现这么一种情况。a职工2002年加入A企业,由于当时企业原因,未及时给a职工缴纳社保,2004年才缴纳上。至企业破产后,a职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主张企业应补缴2002年至2004年社会保险。管理人是否将此认定为职工债权。

在此,笔者认为:对于a职工主张的职工债权,管理人不应予以确认。依据2010年12月21日最高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中提到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属于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畴。

未补缴社会保险属于社保部门的问题,再者,在职期间不向企业提出主张社保问题,企业破产提出来,明显有问题。因此,笔者认为上述职工提出的异议不应将此列入职工债权。

以上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欢迎大家评论对我进行指正。

破产企业职工社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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