抖音抢来的虚拟货币如何兑现

小沙在观看直播时,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继而使用真实货币在抖音平台充值虚拟抖币再兑换成虚拟礼物打赏给俞某,显然其行为不具备赠与合同所具有的单务性、无偿性,而是一种网络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

直播间打赏是否为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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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苏法治报

作者:赵永辉

【案情】

小苏和小沙是夫妻关系,小沙乘着老婆不在身边,在抖音直播间先后打赏给女主播俞某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的虚拟礼物。案涉抖音号为张某注册,俞某是使用该账号直播的女主播,吴某是俞某所在公会的管理人。小苏认为,小沙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有财产,用于与他人建立和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共有财产权,并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其充值和打赏的行为系赠与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无效,张某、俞某、吴某共同返还原告人民币12.36万元。

【评析】

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的合同。网络直播作为借助互联网和移动终端技术应运而生的新兴发展行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播在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等服务,消费者进入直播间观看直播,获得精神上的愉悦,继而打赏给主播,显然这种行为不具备赠与合同所具有的单务性、无偿性,而是一种网络消费行为,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的合同。纵观本案,俞某在抖音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等服务,小沙注册成为抖音平台的用户,进入俞某的直播间观看直播。小沙在观看直播时,获得精神层次上的愉悦,继而使用真实货币在抖音平台充值虚拟抖币再兑换成虚拟礼物打赏给俞某,显然其行为不具备赠与合同所具有的单务性、无偿性,而是一种网络消费行为,双方之间实际上存在对价给付,即时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同时亦即时履行。

关于小苏主张的小沙擅自打赏侵犯了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法院认为,小沙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俞某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现金或抖音币均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相对人一般以持有状态来分辨归属情况,且俞某取得该打赏款项系基于其自身的直播服务,因此本案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俞某属于善意取得相对人,原告不得以小沙未经其同意相对抗。

直播打赏是一种精神文化消费,用户打赏的动机可能是出于对内容的纯粹赞赏,也可能是为了支持主播而产生的情感溢价。2022年5月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意见提出“禁止未成年人参与直播打赏,对于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网络平台应当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及时核查,属实的须按规定办理退款”。但法律并不禁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打赏行为,所以成年人更应该克制自己的消费行为,在自己的经济能力范围内理性打赏、理性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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