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举报获多少奖金

4.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向区公安局举报平潭综合实验区境内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等假币犯罪,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工作起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实验区公安局、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联合制定了《平潭综合实验区区级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以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维护实验区金融秩序。

《办法》明确了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以及管理与责任有关事项。《办法》指出,对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等假币犯罪的举报有功人员,举报奖励将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以奖金形式进行奖励。其中,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不足10万元的,最高奖励5000元;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最高奖励2万元;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4万元;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最高奖励6万元;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最高奖励8万元;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0万元。

《办法》明确,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伪造机制版假币窝点,现场查获伪造机制版假币的设备和原材料,并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在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基础上,另追加奖金5万元。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假币案件的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五千元至两万元。

“近年来,假币犯罪手段花样翻新。为适应新形势下的打击整治假币犯罪需求,进一步调动群众举报假币违法犯罪的积极性,我们发布此办法,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全面开展打击假币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实验区金融秩序。”实验区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经侦大队四级警长芦易昌说。

据悉,近年来,不法分子在实验区持有、使用假币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不仅破坏了人民币流通秩序,损害了人民币信誉,而且给误收假币的受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一旦发现涉嫌假币犯罪线索,可通过拨打110报警或前往各银行网点进行举报。

“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芦易昌说。

平潭综合实验区区级假币

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1.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积极性,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福建省省级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3.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制造的假币。变造的货币是指对真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假币。

4.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向区公安局举报平潭综合实验区境内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等假币犯罪,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工作起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5.区级假币犯罪线索举报奖励资金由区公安局负责支付,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6.举报假币犯罪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0万元;

(二)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最高奖励8万元;

(三)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最高奖励6万元;

(四)收缴假币面额总计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4万元;

(五)收缴假币面额总计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最高奖励2万元;

(六)收缴假币面额总计不足10万元的,最高奖励5000元。

7.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伪造机制版假币窝点,现场查获伪造机制版假币的设备和原材料,并且该案件符合破案条件的,在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相应奖励标准予以奖励的基础上,另追加奖金5万元。

8.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假币案件的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5000元至20000元。

9.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区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经侦大队受理举报线索的记录时间为准。

10.举报人应如实举报,并按照公安机关立案单位要求配合侦查工作,不得诬告、陷害,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11.本办法仅适用于区公安局直接办理的假币案件,奖励兑现由区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经侦大队具体实施。奖励申请审批流程参照《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关于印发对协助打击防范违法犯罪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岚综公综〔2019〕72号)执行。本办法的奖励金额与其他文件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12.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媒体发布领取奖金信息后3个月内,与区公安局犯罪侦查支队经侦大队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13.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实施奖励部门将奖励金汇至举报人指定账户。

14.参与举报奖励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做好保密、人身安全保护等工作。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5.参与举报奖励的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6.收缴的假币面额由中国人民银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认定。收缴假外币的,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比照相应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假币半成品按面额的一半计算。

17.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18.本办法由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陈梦菲 见习记者 蔡曦媛)

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

关键词: 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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