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付临门帮办信用卡(买付临门帮办信用卡可靠吗)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郭甲、郭乙、李甲、李乙、鲁某、樊某、杨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从事信用卡代还和非法套现业务,情

汉中首例信用卡套现非法经营案宣判

庭审现场。

11月20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非法经营犯罪案。据了解,该案系汉中首例利用POS机虚拟交易、进行信用卡套现的特大非法经营案。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邹某得知通过POS机刷卡套现可赚取手续费,便用自己注册经营的华明家电、被告人郭乙注册经营的柳湘商行的营业执照,从“银盛付”代理商处分别购买了两台POS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进行信用卡套现,赚取手续费。

随着非法套现业务量的增加,2016年9月21日,邹某、郭乙、郭甲3人注册成立了华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公司”),陆续招聘了被告人李甲、李乙、鲁某、樊某4名业务员。邹某用华明公司营业执照购买了1台POS机,加上之前申请办理的共3台POS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事信用卡代还、信用卡套现、信用卡提升额度等业务,从中赚取手续费。为了规避银行后台风控及反洗钱监测,邹某等人先后购买和申领了事先绑定好商户信息的POS机,共154台。其中,被告人杨某明知邹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获取利润,给邹某提供了20台“随行付”支付平台下的POS机。

邹某等人在帮助客户办理网络贷款时,按实际贷款金额收取5%~10%不等的手续费;在代办信用卡时,按申请人申办信用额度的5%~10%收取手续费;在办理信用卡提升额度时,按照持卡人提升的额度收取5%~10%不等的手续费;在代还信用卡时,根据持卡人欠款金额,邹某等人先用自己名下储蓄卡内的资金分批次归还持卡人欠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在事先办理的POS机上进行刷卡交易,最后刷卡套现资金流转到邹某等人绑定在POS机后台的银行账户内,在交易过程中收取信用卡持卡人0.9%~1.3%不等的手续费;在持卡人信用卡套现时,收取0.8%~1.2%不等的手续费。

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间,华明公司共为840余名信用卡持卡人办理了信用卡代还及套现业务。后经司法会计鉴定: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8月28日,汉中华明公司在无实质性业务的情况下,利用其办理的POS机和POS机绑定的涉案人员银行结算账户,替客户(系信用卡、储蓄卡的持卡人)办理POS机刷卡业务的交易额不低于156757767.17元。

另查明,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樊某离开华明公司后,成立了“及时雨金融咨询服务公司”(未在工商部门注册),通过网上委托他人申办了7台POS机,从事信用卡代还和非法套现业务,收取持卡人0.9%~1.5%不等的手续费。后经司法会计鉴定:2017年6月17日至10月5日期间,绑定结算账户为樊某、杜某旺2人的“付临门”POS机交易流水西安市交易成功的部分中,交易类型为实时收款,共计1962843.80元。庭审中,8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郭甲、郭乙、李甲、李乙、鲁某、樊某、杨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从事信用卡代还和非法套现业务,情节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被告人郭甲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郭乙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甲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乙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鲁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随案违法所得1150459.72元、作案工具POS机98台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姜晓玲 本报记者 张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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