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扫码被骗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六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拉群引流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共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安徽宣城:扫码入群领礼物 是“馅饼”还是“陷阱”?法官提醒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在经过商场、饭店等人群密集的地方时,

会有这样一群人,

他们拿着小喇叭在呼喊微信扫一扫,

就能免费领取玩具或者小礼品。

听到这,

你对这些小礼物你心动了吗?

心动可以,行动不行!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夏某辉和王某松在网上找到做“地推”的业务,即在街头以免费送礼的形式拉人,让其扫上家提供的微信二维码进群,进群后,再让其拉他的好友进群。王某松明知这些微信群可能被上家用来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但来钱快,两人遂联系上家,按对方要求准备了马甲、广告牌、小喇叭等道具从事“地推”活动。后朱某琦、夏某辉的妻子张某(另案处理)等5人陆续加入该团伙。直至5月8日,上述人员先后在宣州区、绩溪县、黄山市徽州区、浙江省衢州市等地城区,分成三组做“地推”活动,以赠送毛绒玩具为诱饵,用上线提供的微信群二维码,拉人扫码入群,然后指示其将微信好友拉到群内,再按上线要求将当事人踢出群,合计建立微信群1000余个,约20000余人被拉入微信群。其中,金某在微信群中被引诱下载了“华某星”APP,以刷单返利的形式被骗人民币154006元,汪某被骗人民币1168620元。

该团伙将所建微信群成员图像拍照后发给上线,作为结算依据。上线按60元/群支付等值的某虚拟货币,一日一结,分别打到王某松等人的“欧某”账号内,虚拟币售卖后的非法所得,由各被告人瓜分。其中,王某松非法获利17122元,夏某辉非法获利16517元,朱某琦、王某非法获利各16186元,王某存、王某某各非法获利15814元。案发后,六被告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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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他们的行为构成什么罪名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六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拉群引流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共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造成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予以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该罪有三个构成要件,主观上明知、实施了相应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以扫码免费领礼品,“地推”引流的方式,拉人进微信群获得高额回报。其行为为上游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已达到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扫码入群,就能免费领礼物,注册某APP,就可以足不出户轻轻松松赚钱,你以为天上掉“馅饼”了,实际可能落入犯罪团伙编织的大网了。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高佣金”“领取小礼品”等刷单广告,切莫轻信,一旦被不法分子盯上,就成为他们圈养待杀的“猪”,极易造成个人财产损失。



来源:安徽高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任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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