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① 大专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并在该企业工作,社会保险由大专院校统
3月30日,福建省13人重复注册,拟撤销一建、二建、监理注册证书,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纳入“黑名单”;
3月25日,郑州市176人存在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状态异常,涉嫌“挂证”;
3月16日,江西省通报500多家建企抽查不合格,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存在“挂证”行为;
1月21日,江苏省拟注销159人“挂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1月20日,重庆市337人异常数据,仍未整改的将依法按“挂证”处理。
1、各地出招打击挂证
河南:加大“挂证”查处力度。对新出现的“挂证”,在严肃查处的基础上,将相关责任人和企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下发《执法建议书》的工程项目要立案调查。
江西:南昌市、吉安市、上饶市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系统调取全市企业涉嫌挂证人员,分类整理,突出挂证人员清理工作。
四川:巩固职业资格“挂证”专项整治成果。进一步健全治理市场行为的长效机制。
住建部建办市函〔2019〕92号文规定6种类型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① 正常退休:提供退休证或单位退休证明。
② 依法提前退休:提供注册人员的《退休证》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③ 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反聘:提供单位退休后反聘证明。
④ 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的退休人员:身份证年龄未退休,档案年龄已达到退休年龄退休人员 ,提供《退休证》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① 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在该企业工作,社会保险由事业单位统一缴纳的人事关系证明。
②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
③ 社保缴纳证明。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① 大专院校人事部门出具的注册人员为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并在该企业工作,社会保险由大专院校统一缴纳的人事关系证明。
②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表。
③ 社保缴纳证明。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① 原部队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军官转业证书》。
②本市或外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注册人员在现人事档案接收部门参保缴费记录。
③ 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挂证行为证明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①买断社会保险协议书。
② 社保缴纳证明。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社保不一致
1、注册单位与社保不一致,已整改完成
① 注册单位注销的,提供解聘资料和网上注册证书查询方式截图。
② 停止社保的,注册单位提供购买社保证明、网上注册证书查询方式截图、停止社保的证明(说明)材料。
2、单位名称变更
① 社保缴纳证明。
② 营业执照扫描件。
③ 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
3、单位下属无独立法人分公司
① 社保缴纳证明。
② 成立分公司文件或批文。
③ 营业执照扫描件。
4、信息有误
提供社保证明(注:社保打印数据有误)。
3、无社保
1、15位身份证号码,无匹配
提供身份证扫描件。
2、社保身份证号码变更
提供身份证扫描件、社保证明。
3、退休
① 正常退休:提供退休证或单位退休证明。
② 依法提前退休:提供注册人员的《退休证》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③ 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反聘:提供单位退休后反聘证明。
④ 档案年龄与身份证年龄不符的退休人员:身份证年龄未退休,档案年龄已达到退休年龄退休人员 ,提供《退休证》或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4、多家社保
1、多家单位同时购买多重社保(一本注册证书同时多家单位购买社保)
① 提供与注册证书相符单位社保证明和其他家单位的社保系统停保截图。如其他单位不配合,由个人提交书面保证材料扫描件。
② 网上注册证书查询方式截图。
2、多家单位同时购买多重社保 (多本证书同时分给多家单位使用并购买多家社保)
① 提供与注册证书相符单位社保证明和其他家单位的社保系统停保截图。必须全部注册证书注册在统一单位并在同一家单位购买社保。如其他单位不配合,由个人提交书面保证材料、承诺书扫描件。
② 网上注册证书查询方式截图。
5、如何界定挂靠
1、注册在总公司,社保在分公司或者子公司,这样算挂证吗?
此种情况的判定关键点在于两个公司法人是否为同一个。
总公司与分公司同属一个法人,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属于总公司派出机构,与总公司属于一个法人主体,为同一个单位,所以这种情况不属于“挂证”,是“人证合一”的。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这种情况属于“挂证”。包括电力、石油、矿业等等集团,均适用于此情况。企业反映较多的说法是“集团规定的”,但这是属于集团内部管理问题,国家并没有政策支持这种做法。
2、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①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② 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③ 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④ 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⑤ 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⑥ 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