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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材料】设立外国投资企业的申请应附以下资料:(1)投资者的介绍、身份证、护照和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包括中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一、外商在蒙古国设立企业的形式
蒙古国的外国投资企业是指按蒙古国法律注册成立,外国投资人占有股份25%或以上且每个外国投资人的投资额超过10万美元或等额图格里克的企业。在蒙古国,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包括公司代表处、分公司、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等。
二、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
根据蒙古国《投资法》规定,投资人需根据蒙古国公司法、国家注册登记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依法进行注册登记,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可赴蒙古国投资局或蒙古国工商会中国合作机构,对在蒙古国投资经营相关问题进行咨询。
三、注册蒙古国企业的申请提交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内容

设立外国投资企业的申请需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的名称、地址、公民国籍;
(2)投资种类、规模;
(3)企业的形式;
(4)投资的基本形式;
(5)投资的基本行业,从事的生产、服务;
(6)投资、实施的阶段及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材料

设立外国投资企业的申请应附以下资料:
(1)投资者的介绍、身份证、护照和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包括中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公司法人身份证及护照复印件,如公司法人不能亲自前往则需提供委托人授权书及委托人护照复印件等);
(2)设立外国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3)在法人名称是否与其他法人名称重合方面经相关登记机构审查确认的文件;
(4)开户银行关于投资者支付能力的证明(包括中国公司上一年度完税证明以及年度银行往来流水表及所有资产证明);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外国投资企业的正式地址和电话联系方式等(蒙古国有关部门在审批材料过程中将查验公司办公场地及租赁合同);
(7)《经营特别许可法》中规定的相关许可。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依据

主管外国投资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审査设立外国投资企业的申请及所附材料,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依据技术监督机构做出的以下结论决定是否颁发许可:
(1)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2)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3)是否符合标准、卫生要求;
(4)技术工艺水平的评估。
公司通过审査后,应刻制公司公章并领取企业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公司营业执照到期前三个星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一般情况下,新注册公司一年度进行一次延期,已经营5年以上公司可一次延期2年。
公司注册完成后,应聘请蒙古国当地财务会计人员或了解蒙古国相关税务和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中方财会人员,每个月按照企业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申报月度报表(月度报表需于每月10日前提交,季度和年度 报表需在下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和下一年度20日前提交);在蒙古国登记注册外资公司应该向所在地社会保险局交付法人代表和所聘请蒙古国员 工和中国员工的社会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注册后,公司法人代表可向蒙古国移民局申请多次往返签证,同时申请长期居住卡;签证和居住卡有效期同公司营业执照有效期一致,法人代表也可以凭借中国车辆驾驶执照在蒙古国交警总署换取当地的驾驶执照,驾照有效期和营业执照有效期一致。
外国法人代表处申请内容

设立外国法人代表处的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外国法人的名称、地址;
(2)外国法人的登记地;
(3)设立代表处的目的、业务活动的方向;
(4)代表处的正式地址、地理位置。
外国法人代表处申请材料

设立外国法人代表处的申请需附以下资料:
(1)外国法人的介绍、章程复印件;
(2)外国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开户行出具的有关支付能力的证明;
(4)代表处章程;
(5)代表处的地址(保证劳动安全、卫生要求的专用办公室的租赁合同)。
主管外国投资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审查希望设立外国法人代表处的申请及所附材料,在接受申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如同意设立外国法人代表处,则颁发证书。
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对已从主管外国投资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领取了证书的外国投资企业进行国家登记。
申报社会保险

外国投资企业可根据蒙古国法律法规向蒙古国保险机构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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