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加计扣除(融资租赁加计扣除计算公式)

一、直接租赁出租人的税前扣除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因承租方是作为自有固定资产并通过折旧的方式分期扣除,因此,对于出租方而言,应作为分期收款销售有形动产或不动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

融资租出固定资产不得扣除折旧如何扣除成本?

融资租赁出租方不得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怎么扣除对应的成本费用?

解答:

融资租赁分为: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

一、直接租赁出租人的税前扣除

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因承租方是作为自有固定资产并通过折旧的方式分期扣除,因此,对于出租方而言,应作为分期收款销售有形动产或不动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配比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分期确认租赁资产的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税前扣除成本=租出资产的计税基础×(当期应收租赁费/(应收租赁费总额+租赁期结束转让价款))

纳税年度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当期应收租赁费-当期税前扣除成本

因此,对于融资租赁的直接租赁业务,由于最终出租物最终所有权会无偿或低价转让给承租人,出租方的成本费用,可以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方式分摊的成本。

二、售后回租出租人的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在售后回租不构成实质销售的情况下,出租方(购买方)就是单纯的融资行为,不能税前扣除资产折旧,只能扣除实际发生的融资成本;而承租方(销售方),由于资产并无实际销售,可以继续扣除资产折旧,同时也可以扣除融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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