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诈骗多少金额立案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2022年)法信 ·司法观点一、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不计入被告人的犯罪数

法信码 |司法实践中, 集资诈骗的数额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五条对集资诈骗罪的量刑幅度进行了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对集资诈骗刑事案件的数额认定等具体法律应用问题作出了最新规定。


法信码 |司法实践中, 集资诈骗的数额如何认定?


法信 · 裁判规则

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老年人抵押房屋以获得资金,再购买高收益理财产品,进而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沈某某集资诈骗、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老年人抵押房屋以获得资金,再购买高收益理财产品,最终因理财公司资金链断裂,房屋被行使抵押权,进而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重点打击六类养老诈骗犯罪典型案例》(2022年)

2.公司集团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以互联网金融创新等虚假信息,骗取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例要旨】公司集团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以互联网金融创新、虚拟货币投资、网络借贷等虚假信息为宣传,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旧还新、自我担保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造成公众存款损失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2022年)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吸引老年人投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李某集资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提供养老服务为名吸引老年人投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5月27日第3版

4.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宣传虚假的投资理财产品,骗取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沈阳“老妈乐”集资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通过发放传单、讲课和开会等方式向公众宣传,谎称投资理财后即能在一定期限后获得高额回报,且能享受免费旅游等待遇,诱骗公众投资,吸收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

审理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2022年)


法信 ·司法观点


一、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不计入被告人的犯罪数额

这样规定的理由在于集资诈骗罪的特殊性:即案发前被告人返还被害人一部分本金的,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具有对该部分资金的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并未实际取得,即使被告人返还该部分本金是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进而实现获取更多的非法集资款的目的,但对于被害人来讲,该部分本金也没有发生实际损失,被告人实质上并未对该部分资金转移占有。所以,如果将被告人并未实际占有的这部分资金也纳入其犯罪数额,对被告人则显得不公平,实际上是人为加重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对于被告人支付的广告费、佣金、租赁费等“诈骗成本”,如果上述费用来源于被害人的集资款,在被告人使用这些款项时就意味着其在对诈骗所得财物进行处分,这与成功骗取他人财物后用于挥霍的行为并无区别,故应将此部分资金计入被告人的犯罪数额。

司法实践中,对于受害人为数众多的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认定,我们认为应注意区分以下几种情况:(1)盈利集资参与人的集资本金应计入非法集资总额;(2)盈利集资参与人案发前所获得的高额利息是被告人犯罪的成本和必要手段,不属于应扣除归还数额,而应计入其犯罪数额;(3)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不能笼统地以其集资总额减去向被害人还本付息总额,通常应“一对一”计算出各被害人的盈亏情况,以案发前各被害人的损失总额作为犯罪数额。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 编,《刑事审判参考》2021年第1辑 总第12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12月出版,第242页。)


二、集资诈骗罪修正后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修正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集资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修正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修正后《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10年《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编者注:已被修改),对自然人、单位犯集资诈骗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均有规定,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可以参考执行。关于法定刑升档要件中的“其他严重情节”,目前尚无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可以参考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有关规定,从诈骗的财物性质、被骗人情况、有无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等进行具体认定,比如是否诈骗救济、医疗款物,被骗人是否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群体性事件等。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集资诈骗罪的第二档刑罚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与其他金融诈骗犯罪的法定刑规定相比,刑罚跨度较大,集资诈骗罪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有些案件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在司法适用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刑罚,注重把握同类案件的量刑平衡。

(摘自杨万明主编:《<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文及配套<罪名补充规定(七)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5月出版,第172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修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八条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第九条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四条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高检会〔2019〕2号)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的资金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吸收的资金一并计入犯罪数额:
(一)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对象、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者获得回报后又重复投资的数额不予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

17.集资诈骗的数额,应当以犯罪嫌疑人实际骗取的金额计算。犯罪嫌疑人为吸收公众资金制造还本付息的假象,在诈骗的同时对部分投资人还本付息的,集资诈骗的金额以案发时实际未兑付的金额计算。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主动退还集资款项的,不能从集资诈骗的金额中扣除,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22〕12号)

四十四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 )

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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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集资 诈骗 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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