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转租赁合同(融资租赁转租赁是什么意思)

因承租人甲工厂未经出租人乙公司同意,擅自将融资租赁的机床抵押给了其债权人丁公司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合同编 | 出租人合法解除权

网友提问

上海甲工厂与乙租赁公司签订了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乙公司购买丙公司3台机床,并出租给上海甲工厂使用,租期为2年。约定租赁期满,甲工厂向租赁公司支付全部租金后,机床的所有权即归甲工厂。合同履行1年后,承租人甲工厂因资金周转不灵,擅自将该机床转让给了其债权人丁公司,而丁公司明知该机床属于融资租赁物,但仍然受让了。出租人乙公司在没有按约收到租金时被告知,融资租赁的机床已经被承租人甲工厂转卖给了别人。此时,出租人乙公司该怎么办?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乙公司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丁公司返还租赁物。

本案中,根据甲工厂和乙公司的约定可以判断,双方应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其中甲工厂为承租人,乙公司为出租人。因承租人甲工厂未经出租人乙公司同意,擅自将融资租赁的机床抵押给了其债权人丁公司。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丁公司明知该机床为融资租赁物而仍然受让,不属于善意第三人的情形,此时出租人乙公司可以一并要求收回租赁物。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三条是在原《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基础上的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出租人因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影响合同目的实现而享有的法定解除权。一般来说,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租赁物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出租人应当予以保证。但是,承租人对租赁物并不享有处分权,如果承租人对租赁物行使处分权,就是对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侵害。因此本条规定,承租人一旦未经出租人的同意而处分租赁物,例如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的,不仅侵害了出租人的所有权,而且构成根本违约,因此,出租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该融资租赁合同,收回自己的租赁物。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最后需要补充的是,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出租人主张从第三人处取回租赁物,应判断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不能仅因承租人擅自转租,支持出租人取回租赁物的请求。

因此,提醒大家在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时,严格审查承租人是否具有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其他擅自处分行为,以防因善意第三人受让前述处分行为的相应权利而导致自己无法主张取回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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