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董担保融资(古董贷款过程)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公司骨干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交纳一笔委托费,拍摄几张藏品图片,只要坐在家中便可将藏品高价拍出……”这样的拍卖方式听起来便捷又高效,殊不知却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近日,未央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与古董拍卖相关的新型合同诈骗案。

涉案金额52万余元!一公司以拍卖藏品为幌子 只为骗取高额委托费


2018年,被告人王某注册成立某拍卖有限公司,在不具备拍卖资质的情况下,雇佣一批无拍卖从业经验、无鉴定资质能力的人员充当业务员及鉴定师,开展送拍业务。该公司利用网络对外公开宣传,编造公司实力雄厚、曾在国外多次高价拍卖成功的事实,安排业务员与网上咨询的收藏者取得联系,诱骗收藏者前往公司进一步洽谈。

为骗取信任,该公司定期通过微信群及朋友圈发布大量拍卖成功的虚假视频资料,聘请国内知名鉴定师前往公司召开品鉴会,并雇佣外籍人员冒充海外财团买家。该公司的业务流程为:首先对藏品进行虚假鉴定,不论藏品良莠一律认定为“高价”,再与收藏者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藏品被送拍或被展销即视为合同履约完成,根据藏品的定价数额收取不等的委托费用,最后向收藏者发送虚假的海外拍卖会视频告知其藏品已流拍,从而达到骗取委托费用的目的。

经查,该公司自运营至今无一件藏品送拍成功,公司市场部人员从未前往所谓的海外拍卖会现场参加拍卖活动。截止案发前,累计收取委托费用52万余元。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公司骨干成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刘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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