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市场政策(债转股 政策)

政策全文请戳:https://www.treasurychina.com/post/3750.html2018.06.23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中国人民银行、

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债转股市场政策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债转股 政策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上市公司债转股可流通时对股价会打压下跌吗
  2. 价格“谈不拢”,市场化债转股如何实现?
  3. 2018年出台了哪些重要的金融监管政策?
  4. 什么是债转股?就是借钱成股东吗?

上市公司债转股可流通时对股价会打压下跌吗

债转股是利好还是利空短期是利空,因为债转股的条件是换成股票更赚钱,增加了股票的流通数量。长期,要看数量和公司基本面。债转股对股价的影响:首先,“债转股”概念股将成为股市的热点。尽管“债转股”并非专门针对上市公司,而是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但上市公司却是最便于实施“债转股”的国有企业。具体而言,国企大盘股更能满足“债转股”的五个基本条件。因此,随着“债转股”工作的逐步展开,国企大盘股将迎来难得的发展机遇。也就是说债转股对股价的影响是有的。其实股票价格受很多因素影响,债转股会加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影响,可有效指导企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而且债转股不但减轻了银行的债务包袱也减轻了企业的负担,相当于变相对企业进行了资助。这也会加强市场对企业的信心。那么股价也会由低走高。债转股对股价的影响,同样为股市带来更多的重组题材,进而进一步激活市场。随着“债转股”的实施与资产管理公司的进一步运作,越来越多的金融创新工具将步入股市,给证券市场注入活力。资产管理公司对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转让、拍卖、并购、转换等资本运营是必然趋势,因为资产管理公司存在的时间有限性也决定了它必然会借用股市来实现其持有资产(股权)的流动性。这样,收购、兼并等重组题材将更为活跃,比起直接在股市实行“标购”来完成对上市公司的收购,通过直接协议收购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股权无疑要经济得多,而且也有利于整个“债转股”工作的推进,因而更容易受到政策支持。债转股也会大大缩短重组并购的实践,大大节约的成本。而这种资产流动可加快市场运作,带动股价上涨。股市行情瞬息万变,如何设置止损点是有效回避风险的一种方法。

价格“谈不拢”,市场化债转股如何实现?

感谢诚邀!我在银行工作多年,下面我简单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本轮市场化债转股拉开序幕已两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国资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2018年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要点》,工作要点中明确,将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国家政策在大力扶持市场化债转股,但阻碍市场化债转股的拦路虎依然没有全面清除,资金成本高、融资渠道难以打开,导致金融机构实际落地债转股金额远小于签约金额。

本轮债转股都是市场化债转股,风险大。银行本来专业强项是做债权,把控风险能力强,现在要做股权投资,是在银行的弱项,所以业务落地很难。

市场化债转股如何实现,首先需要几个关键点。

首先,债权的评估需要跟债权人达成共识,债权评估价值到底是打几折。正常贷款打不打折?不良贷款打几折?这些都需要跟债权人谈判才定定夺。

其次是转股价格怎么定,这些牵涉太多方面,会比想象中的要难。如果是国有企业,还要取得国资部门批复,如果是民营企业,是否涉及利益输送?推送这个事情最终大家有没有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再次次是债转股资金从来哪里来?现在都是鼓励发行债券,或者专项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但是资金都是要看风险的,真正要落到实处还没有那么容易。

最后是债权转为股权后,怎么退出的问题,如果转股企业名下或者关联单位有一家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二级市场退出,比方说武钢,建行就已经落地了。但是非上市公司,退出就是问题。如果债转股对象是国有企业,许多同为国有企业的金融机构还需要处理行政级别差异等特殊问题,因此,需要债权机构就一系列实操性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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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出台了哪些重要的金融监管政策?

崭新的2019年已经到来。

回首过去的2018,银行业整顿、互联网金融日趋严格、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一系列的词汇伴随着“金融人”。应对这些问题,国家部门强抓重点,针对性出台特色法规,颁布助力经济新政策,落实措施,打出金融组合拳,引导迷茫中的中国金融行业慢慢回归发展的本源……

本文盘点了2018年度部分相关的金融监管政策与法规,让我们“金融人”一起细细品味其中奥义,紧抓特色精髓,总结过去的2018年,这样才能更好的整理好行装,在2019年重新出发,共铸辉煌。

文|程慈航宋洋洋

2018.01.12

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银监发[2018]4号)

中国银监会

为了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银监会决定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成立领导小组,层层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保组织到位、推进到位、落实到位。要全面评估2017年已开展的“三三四十”、信用风险专项排查、“两会一层”风控责任落实等专项治理工作,对照2018年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工作要点,梳理本机构、本部门、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评估自查是否全面深入、问题是否真实准确、整改是否及时彻底、问责是否严格到位、发现的风险是否有效化解、制度短板是否得到弥补、制度执行力是否得到加强以及当前仍存在哪些突出问题等。各级监管机构重点评估是否存在检查不深不透、应查未查、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应罚未罚及处罚偏松偏软等问题和下一步监管重点,形成“整改-评估-整改”的工作机制。

政策全文请戳:https://www.treasurychina.com/post/3774.html

2018.01.18

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银监发[2018]5号)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近年来,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总体保持稳定,新型资本工具发行环境逐步改善。为拓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升其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现就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积极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有益探索。推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有助于拓宽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提升银行业应对外部冲击的能力,为支持实体经济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商业银行在资本工具创新方面的有益探索,营造有利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外部环境,充分调动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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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7

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规则》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8]6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建立市场化的注册评价机制,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7号文件要求的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与债券发行相关的信用评级业务,应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就拟开展的债券评级业务类别申请注册。

第三条交易商协会依据本规则对申请注册的信用评级机构组织开展市场化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分层分类管理。

第四条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类别分为金融机构债券信用评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结构化产品信用评级以及境外主体债券信用评级等。

第五条从事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分为A类和B类,A类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全部类别的信用评级业务,B类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部分类别的信用评级业务。

第六条信用评级机构注册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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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3

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8]29号)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现就本领域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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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1

易纲行长在博鳌亚洲论坛宣布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

来源:中新网

具体措施如下:

1.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内外资一视同仁;允许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2.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

3.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是证券公司;

4.为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从5月1日起把互联互通每日额度扩大四倍,即沪股通及深股通每日额度从130亿调整为52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每日额度从105亿调整为420亿元人民币;

5.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6.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机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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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4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

银保监会

总则内容如下:

1.为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户集中度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3.本办法所称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

4.本办法所称大额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5.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大额风险暴露均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

6.商业银行应将大额风险暴露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防控大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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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此次指导意见提出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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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21号)

银保监会办公厅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票据业务,有效防范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就跨省票据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尽快接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上海票据交易所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不断提高电子票据在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票据交易业务中的占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中国票据交易系统等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跨省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电子化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交易。

政策全文请戳:https://www.treasurychina.com/post/3741.html

2018.05.23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3号)

银保监会

《办法》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政策全文请戳:https://www.treasurychina.com/post/3758.html

2018.05.28

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6号)

银保监会

《通知》提出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私募基金参与长租市场,所投资的长期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备稳定的当期或预期现金流;

(二)处于北京、上海、雄安新区以及人口净流入的大中试点城市。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处于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

(三)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及受限情形;

(四)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仅用于租赁住房,不得转让;

(五)履行了立项、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等阶段所必需的审批程序,或者履行了项目建设阶段所必需的审批程序。

政策全文请戳:https://www.treasurychina.com/post/3773.html

2018.06.01

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银监发[2018]5号)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1日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绿色经济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决定适当扩大中期借贷便利(MLF)担保品范围。

央行表示,新纳入中期借贷便利担保品范围的有:不低于AA级的小微企业、绿色和“三农”金融债券,AA+、AA级公司信用类债券(优先接受涉及小微企业、绿色经济的债券),优质的小微企业贷款和绿色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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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0

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正式对外发布首批业务制度

来源:金融时报

经中国银保监会同意,上海保险交易所保险资管专业平台——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正式对外发布首批业务制度,标志着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制度体系建设迈出关键一步。

整套制度涵盖保险资管产品登记、发行、账户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强调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相关主体在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一线责任,明确了行业基础设施服务监管、服务市场的定位和要求,强化了市场机构的前端自律约束,使市场主体在中保登系统开展业务时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政策全文请戳:https://www.treasurychina.com/post/3770.html

2018.06.20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提出定向降准等工具,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MLF抵押品。

来源:中国政府网

会议确定了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五方面措施:

一是增加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完善考核机制,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是从今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三是禁止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减少融资附加费用。

四是支持银行开拓小微企业市场,运用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小微信贷供给能力,加快已签约债转股项目落地。鼓励未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的银行增设社区、小微支行。

五是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合格抵押品范围。

政策全文请戳:https://www.treasurychina.com/post/3750.html

2018.06.23

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金融服务、推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部署要求,强化考核激励,优化信贷结构,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向小微企业等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新动能培育和稳增长、保就业、促转型,加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

二、建立分类监管考核评估机制,着力提高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的精准度

三、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激励,疏通内部传导机制

四、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

五、运用现代金融科技等手段,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

六、健全普惠金融组织体系,增强小微信贷持续供给能力

七、增强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减少各类融资附加费用

八、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政策全文请戳:https://www.treasurychina.com/post/3747.html

2018.06.24

央行决定通过定向降准0.5个百分点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和小微企业融资

中国人民银行

来源:金融时报

为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8年7月5日起,下调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政策全文请戳:https://www.treasurychina.com/post/3763.html

2018.06.29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

银保监会

方法提出: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系统;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政策全文请戳:https://www.treasurychina.com/post/3754.html

2018.07.23

国务院常务会议鼓励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豁免发行人连续盈利要求

来源:新华社

会议听取了财政金融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汇报,要求保持宏观政策稳定,坚持不搞“大水漫灌”式强刺激,根据形势变化相机预调微调、定向调控,应对好外部环境不确定性,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财政金融政策要协同发力,更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更有力服务宏观大局。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积极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

2.稳健的货币政策要松紧适度。

3.加快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出资到位,努力实现每年新增支持15万家(次)小微企业和1400亿元贷款目标。

4.坚决出清“僵尸企业”,减少无效资金占用。

政策全文请戳:https://www.treasurychina.com/post/3752.html

2018.08.13

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本次合规检查重点关注以下十个方面:1.是否严格定位为信息中介,有没有从事信用中介业务;2.是否有资金池,有没有为客户垫付资金;3.是否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4.是否直接或变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付息;5.是否对出借人实行了刚性兑付;6.是否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分级管理;7.是否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的风险信息;8.是否坚持了小额分散的网络借贷原则;9.是否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或剥离到关联机构发售理财产品);10.是否以高额利诱等方式吸引出借人或投资者加入。

政策全文请戳:https://www.treasurychina.com/post/3776.html

2018.08.14

银保监会“三定”方案正式实施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三定方案显示,银保监会机关事业编制925名,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0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和首席会计师各1名)。其中,上述4个首席官均为新设职务,而银保监会不再设置主席助理一职。

目前,银保监会主席为郭树清。副主席共有7名,分别为王兆星、陈文辉、黄洪、曹宇、周亮、梁涛、祝树民。

对比三定方案,目前的副主席人数比编制中多出3名,具体人员将如何调整尚不得知。

而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的人员编制分别为650余人和400余人,对比三定方案,缩减编制约100余名。

政策全文请戳:https://www.treasurychina.com/post/3768.html

2018.09.13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为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降低国有企业杠杆率,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增强经济发展韧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资产负债监测与预警体系。

(二)建立高负债企业限期降低资产负债率机制。

(三)健全资产负债约束的考核引导。

(四)加强金融机构对高负债企业的协同约束。

(五)强化企业财务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政策全文请戳:https://www.treasurychina.com/post/3745.html

2018.11.09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35号)

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

《意见》拓宽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实施程序、引导完善治理安排,鼓励各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强化激励约束,促进公司夯实估值基础,提升公司管理风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主要内容包括:

1.依法支持各类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2.鼓励运用其他市场工具为股份回购提供融资等支持。

3.简化实施回购的程序。

4.引导完善公司治理安排。

政策全文请戳:https://www.treasurychina.com/post/3793.html

2018.11.13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中央编办

规定明确提出职能转变。围绕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要求,逐步减少并依法规范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金融服务,向派出机构适当转移监管和服务职能,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业务和服务下沉,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政策全文请戳:https://www.treasurychina.com/post/3788.html

2018.11.27

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件明确提出特别监管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附加监管要求。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在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之外,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附加资本要求和杠杆率要求,报金融委审议通过后施行。

2.公司治理。在现有治理监管要求基础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建立风险覆盖全面、管理透明有效的治理架构,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的职责权限,并在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评估机构存在的系统性风险因素,明确系统性风险管理目标,制定风险防控有关措施,督促管理层落实有关工作。

3.风险管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要进行并表风险管理,对整体治理、资本、风险和财务等进行全面和持续管控,不断优化风险偏好,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每年制定或更新风险管理计划并报送人民银行和相应监管部门。

4.信息系统。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要建立高效的数据收集和信息系统,实现对整体风险状况的有效监控,不断优化相关信息报送机制,强化信息披露。

政策全文请戳:https://www.treasurychina.com/post/3791.html

2018.12.02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7号)

银保监会

理财子公司为商业银行下设的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考虑到“理财新规”适用于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情形,《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理财新规”部分规定进行了适当调整,使理财子公司的监管标准与其他资管机构总体保持一致。主要对以下六个方面对理财子公司进行规定:

1.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票和销售起点

2.销售渠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3.非标债权投资限额管理。

4.产品分级。

5.理财合作机构范围

6.风险管理方面

此外,根据“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还需遵守杠杆水平、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监管标准。

政策全文请戳:https://www.treasurychina.com/post/3785.html

2018.12.12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806号)

发改委

支持信用优良、经营稳健、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或区域经济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现阶段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优质企业:

(一)主体信用等级达到AAA。

(二)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应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附件1)。

(三)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

(四)最近3年未发生公司信用类债券或其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失信黑名单。

(六)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七)我委为优化融资监管制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我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并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优质企业支持范围。

政策全文请戳:https://www.treasurychina.com/post/3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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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转股?就是借钱成股东吗?

坦白说,债转股是我见过最不要脸的一种资产处理方式。可能有人会被我的第一句话给吓到,但我说的确实是事实,这就好比你去餐馆吃大餐,吃完后发现身上没带钱,于是你跟老板说:老板,我在你这洗一天的碗,来抵扣这饭钱吧......

在去年清明节左右吧,高层突然宣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启动债转股。啥?大伙儿压根都没听过这个词。没听过不要紧,他们会让你们用真金白银去交学费“学习”的。

东方、长城、信达和华融是国内四个最大的“垃圾桶”。我在这里不是骂他们,是因为他们非常苦逼,成了银行不良资产的集中处理地,所以我称之为“垃圾桶”。起步它们设立时的本意是处理国有企业的流动或坏账资金,后来因为国有银行的坏账率越来越高,就干脆帮他们一起处理了吧。

好了,讲完了这配角,那么主角——债转股,就要“闪亮登场”啦。债转股,就是债券转股权,我吃了大餐没给钱?不要紧,那我就在你这帮你免费洗2天的碗,之后的话我就当你的洗碗工。

同样,当前很多国有企业亏损连天,不是现金流有问题,就是成本高企,或者说下游企业没还钱,总之就是还不起银行的钱。那怎么办呢?那就变成股票啊!可是股票都被股东持有了,那就发行新股啊!

收割机来了!A上市公司钱银行1亿,可是“经营困难”还不起,那A公司就在二级市场发行1亿新股(假设1块钱/股),然后送给银行,这就算还钱了。然后银行拿着这些钱,在二级市场上寻找接盘侠,套现以偿还欠款。而这些接盘侠就是咱们普通小散。看到没有?这哪里是债转股,这就是一颗韭菜的屠杀过程!!!

那银行怎么办呢?银行也没办法,这是上面的意思,就照办呗,反正自己套现的话也不会亏多少,但总比啥都没有要强。即使股价跌了,只套现了几千万,那也是钱啊!就这样,这韭菜,不但机构要割,银行也要割。

如果你以为这样就完了吗?NO,NO,NO!

“屠杀”完后,至少对于亏损企业和银行的好处是大大的,小白来跟你细数一下:

1、对亏损公司来说,A公司把负债转成股票送给银行后,银行再去二级市场套现,最终还是属于A公司的股本。而财务报表上的长期负债摇身一变,变成了所有者权益。更要命的是,A公司原来的股东比如有10人,总市值10亿(按1块钱/股计算),每人占10%,也就是每人持有1亿股。现在好了,又新发行1亿股出来,总股本变成了11亿股,可是市值没变啊,这么一来,摊到每股价格就变成了0.91元/股(10亿市值/11亿股本),而可怜的股东手中持有的1亿股的股票,市值就从1亿变成了9100万。是不是很神奇?用无中生有的钱,不但还了债,还顺便稀释了一下股权。

2、对银行来说,其实也没亏哪去。银行财务报表上的坏账准备,摇身一变,变成了交易性金融资产,套现的话直接就冲减坏账,增加资产。不过银行倒霉就倒霉在,原来的债权的利息怕是收不回来了。有人说,股票也有股息啊!但对于A股这样的铁公鸡市场来说,呵呵哒......A股市场的股息率甚至还跑不过银行存款利率,这也难怪银行不愿长期持有,一心想着套现。

其实,小白认为这虽然是个下策,但初衷是好的:处理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以免大批倒闭触发系统性风险,银行长期持有股权,做战略投资,与企业共成长。可是,理想总是美好的,回到开头,如果你是餐馆老板,你会这么做吗?如果会的话,那我相信你的店外绝对有成千上万个洗碗工等着你。

当前,不仅仅是连年亏损的国有企业,就连融创、万达这样的半民企,也开始大肆加杠杆,到处借贷。但愿债转股的野火不要烧向民企,否则把银行逼上了绝路,总有“跳墙”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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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风险 债转股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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