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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GRI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独立的国际组织,由美国非政府组织对环境负责经济体联盟(CERES)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发起。GRI秘书处设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拥有全球七个区域中心组成的网络,确保为全球的组织和利益相关方提供支持。1997年到1998年间,CERES逐步形成为可持续发展信息的披露提供一个


关于GRI

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独立的国际组织,由美国非政府组织对环境负责经济体联盟(CERES)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共同发起。GRI秘书处设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拥有全球七个区域中心组成的网络,确保为全球的组织和利益相关方提供支持。

1997年到1998年间,CERES逐步形成为可持续发展信息的披露提供一个框架的想法,于是最先发起了GRI项目,并开始招募人员、募集资金、建设网络。1999年,UNEP加入GRI成为共同合作方,确保了GRI在全球平台开展活动。

GRI目的在于提高可持续发展报告的质量、严谨度和实用性,提高全球范围内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可比性和可信度,并希望获得全球认同和采用。

目录

1 GRI的使命

2 GRI的存在意义

3 GRI的行动目标

4 GRI是什么

5 GRI的历史发展

6 GRI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GRI的使命

GRI 设想通过透明度和公开对话实现可持续的未来。 在未来,报告影响将成为全球所有组织的普遍做法。 作为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可持续性披露标准的提供者,GRI是这一变化的催化剂。

GRI的存在意义

GRI 的存在是为了帮助组织保持透明并对其影响负责,以便我们能够创造一个可持续的未来。

GRI的行动目标

GRI 为组织创建报告其影响的全球通用语言。 这使得围绕这些影响进行知情对话和决策成为可能。

GRI是什么

我们是影响报告的全球标准制定者。我们遵循独立的、多方利益相关者的流程。我们保持世界上最全面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我们的标准可作为免费公共产品使用。

GRI的历史发展

GRI 于 1997 年在波士顿成立,当时公众对埃克森瓦尔迪兹石油泄漏事件对环境造成的破坏表示强烈抗议。组织起源于非营利组织 CERES 和特卢斯研究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参与)。目的是创建第一个问责机制,以确保公司遵守负责任的环境行为原则,然后将其扩大到包括社会、经济和治理问题。

2000 年发布了当时 GRI 指南 (G1) 的第一个版本——提供了第一个全球可持续发展报告框架。次年,GRI 作为独立的非营利机构成立。 2002 年,GRI 迁至荷兰阿姆斯特丹,并发布了该指南的第一次更新 (G2)。随着组织对 GRI 报告和采用的需求稳步增长,指南得到了扩展和改进,最终形成了 G3(2006)和 G4(2013)。

随着对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参与在世界范围内传播,GRI 开始开设一系列区域办事处。GRI在巴西(2007 年)、中国(2009 年)、印度(2010 年)、美国(2011 年)、南非(2013 年)、哥伦比亚(2014 年)和新加坡(2019 年)建立了枢纽网络。 GRI 全球会议于 2006 年、2008 年、2010 年和 2016 年(在阿姆斯特丹)举行,会议于选定地区或线上开展。

2016 年,GRI 从提供指南转变为制定可持续发展报告的首个全球标准——GRI 标准(GRI Standards)。这些标准不断更新和添加,包括新的税收主题标准(2019 年)和废物(2020 年)。

GRI 标准通过6份指导手册,不仅为企业提供一般通用的披露指引,也为不同行业需要特殊披露的内容做出了标准化的规范。在最新的一份调查中显示,59.6%的中国上市公司参考GRI进行ESG信息披露。

GRI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GRI 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其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的制定,以及监督其活动的参与提高。GRI治理机构的所有成员都自愿贡献他们的时间和专业知识。

董事会(Board of Directors):GRI 的治理机构旨在保持多利益相关方的代表性。 董事会对 GRI 负有最终的信托、财务和法律责任,包括对其组织治理和长期战略的最终决策权。董事会成员的任命是自愿的,成员任期三年。 会员资格定期更新,全球公开征集申请。

全球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Global Sustainability Standards Board):全球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 (GSSB) 负责制定全球公认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 GSSB 根据职权范围运作,根据正式定义的正当程序监督 GRI 标准的制定。GSSB 成员代表了技术专长、经验多样性和多利益相关者观点的最佳组合,并根据正式定义的正当程序开展工作,完全符合公共利益。

利益相关方理事会(Stakeholder Council):利益相关者理事会是 GRI 治理结构内的正式利益相关者论坛,并就战略问题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理事会的主要治理职能包括任命董事会成员并就未来的政策、业务规划和活动提出建议。利益相关者理事会最多有 50 名成员。 其成员多种多样,来自联合国定义的所有区域:东亚和太平洋、欧洲和中亚、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中东北非、北美、南亚和撒哈拉以南非洲。成员代表 GRI 网络中的核心支持者:企业、民间社会组织、投资机构、劳工和调解机构。 [5]

正当程序监督委员会(Due Process Oversight Committee):正当程序监督委员会 (DPOC) 的主要职责是确保 GRI 全球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 (GSSB) 的标准制定活动按照其正当程序进行,以增加公众和利益相关者对 标准正确响应公共利益。DPOC 的任命是自愿的,成员的任期为三年。 会员资格定期更新,全球公开征集申请。

独立任命委员会(Independent Appointments Committee):独立任命委员会 (IAC) 是一个由五名成员组成的团队,其职责是任命合格且称职的成员加入 GRI 的标准制定治理机构——全球可持续发展标准委员会 (GSSB) 和 GRI 正当程序监督委员会 (DPOC)。独立任命委员会是在 GRI 于 2014 年 11 月进行治理重组期间创建的。IAC 的任命是自愿的,成员的任期为三年。 会员资格定期更新,全球公开征集申请。

政府咨询小组(Governmental Advisory Group):政府咨询小组成立于 2008 年,是一个高级机构,为 GRI 提供政府建议的直接来源。 它是一个没有宪法角色的非正式团体,从而保持了 GRI 的独立性。该集团使 GRI 能够更好地了解政府对其在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报告中的作用的看法,而政府可以从更详细的 GRI 工作和成就知识中受益。集团也是成员之间交流思想和经验的平台; 许多政府在制定可持续性报告政策方面变得更加积极。

GRI秘书处(GRI Secretariat):除了管理网络和机构沟通、全球外展、利益相关者关系、营销和财务管理之外,秘书处在首席执行官和执行团队的领导下实施 GRI 的战略工作计划。GRI 秘书处总部位于荷兰阿姆斯特丹,拥有大约 90 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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