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怎么规定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管理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可 根据管辖权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1. 负责医疗机 构的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怎么规定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管理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并可 根据管辖权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1. 负责医疗机 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2. 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3. 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4.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因此,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应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 处理申请。由于直辖市只有市、区(县)两级设置,因此,在直辖市医疗机 构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首先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怎么规定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在医患关系中,患者享有的基本权利 主要有两点:

(1) 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风险的权利;

(2) 获得适当合理医 疗的权利(合理与否以现有医学水平及有关法规、操作规程为准)。基于此,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行为的实施者负有两项基本义务:

(1) 详尽告知患者手 术及特殊医疗的风险,并征得患者对该治疗手段的同意;

(2)进行适当、合 理的治疗。

关键词: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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