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关键词交通事故 货车超载 保险公司 格式条款 乘车人 赔偿标准阅读提示1、货车超载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吗?货车超载保险公司免赔10%,属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该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就得赔偿,但如果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那么保险公司就有权拒赔!2、客车乘车人因事故受伤,应当由谁来赔偿?客车乘客在发生交通事故过程中受伤的,应当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由有


关键词

交通事故 货车超载 保险公司 格式条款 乘车人 赔偿标准

阅读提示

1、货车超载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吗?

货车超载保险公司免赔10%,属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该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就得赔偿,但如果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那么保险公司就有权拒赔!

2、客车乘车人因事故受伤,应当由谁来赔偿?

客车乘客在发生交通事故过程中受伤的,应当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由有责任的肇事方承担责任。

3、陕西省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详见下文

案情简介

2020年05月31日21时49分

被告李智民驾驶陕E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XX城县X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XX城县五陵路与XX路十字时

与沿五陵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宁红利驾驶的陕E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

造成李智民及陕EXXXXX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马某某 、王某某 、同王军、同忠贵、同启财、何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XX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20年07月09日对该事故作出第20202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智民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宁红利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2020年08月05日,受害人王某某从XX城县医院出院康复治疗,同年09月01日在家中死亡。

经XX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2020年09月03日委托,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受害人王某某的死亡原因及相关事宜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外致重型颅脑损伤,继发肺部感染、肺动脉血栓形成并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2、王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与交通事故外伤有因果关系(完全性参与度)。

货车超载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车辆在事故发生时超载,根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规定认定其免赔10%,但该条款属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对减轻其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交付了保险条款及进行了提示或者说明,该免责条款依法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据此主张免赔10%不能成立。

客车乘车人因事故受伤,应当由谁来赔偿?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宁红利与被告李智民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中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发生,XX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据现场勘测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作出的事故认定客观真实,且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应予确认。受害人王某某因该交通事故死亡,对各原告相关损失,被告董军作为被告宁红利雇主、被告李智民作为侵权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宁红利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并无故意或重大过错,应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省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死亡赔偿金:依各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受害人王某某死亡时年龄、经常居住地及陕西省XX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确定为721960元(20年×36098元/年)。

2、医疗费:各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因抢救受害人王某某所支出的医疗费、检查费与本案的关联性及该花费的真实性、合法性,应予确认,确定为157530.28元。3、丧葬费:依陕西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确定为37496.50元。

3、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起事故造成受害人王某某死亡,给各原告造成严重精神痛苦,确定支持30000元

4、护理费:结合原告伤情、年龄、住院治疗时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确定护理费按护理期限65日、1人护理、每人每天100元计算,共计6500元。

5、误工费:结合原告伤情、年龄、住院治疗时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确定误工费按误工期限65日、每天100元计算,共计650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原告伤情、年龄、住院治疗时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确定支持1950元(65天×30元/天)。

7、营养费:结合原告伤情、年龄、住院治疗时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确定1300元(65天×20元/天)。

8、交通费: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确定酌情支持500元。

9、其他费用6500元:各原告主张的该费用已包含于丧葬费中,该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不予支持。

10、鉴定费25000元:受害人王某某属出院后死亡,该费用属各原告为鉴定受害人王某某死亡原因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李博星律师擅长并致力研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侵权类纠纷。本人专业知识扎实、思维敏捷、逻辑性强,善于从复杂的事情中抽丝剥茧、清理思路,从而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执业期间,运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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