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条款中英文对照合同(信用证条款中英文对照翻译)

信用证软条款”通常指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的,约定受益人需要他方的合作来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条款。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一旦其中包含软条款,将导致进口商在整个交易中具有主动权,出口商安全收汇受到威胁,丧失应有的贸易地位。本案中,出口商即受迫于涉案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在交货后仍无法向议付行交单,在整个交易中十分被动。通过本案,可以窥见信用证软条款”给出口商带来的风险,为出口企业提供

信用证“软条款”通常指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的,约定受益人需要他方的合作来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条款。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一旦其中包含软条款,将导致进口商在整个交易中具有主动权,出口商安全收汇受到威胁,丧失应有的贸易地位。本案中,出口商即受迫于涉案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在交货后仍无法向议付行交单,在整个交易中十分被动。通过本案,可以窥见信用证“软条款”给出口商带来的风险,为出口企业提供给参考。

01 案件经过

(1)接受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埋下隐患

2019年4月至5月间,中国出口商G公司向泰国W公司出口12台客车,贸易术语为DDP Bangkok Thailand,货物分2批交付,每批6台,货款全部通过信用证分批次支付。

2019年5月17日许,开证行应W公司申请开立了涉案信用证,信用证有效期至2019年8月28日。根据涉案信用证所载条款,涉案货物可分批交付;议付时,G公司须提交由W公司出具的收货证明以及证明涉案货物挂牌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的确认函。


(2)履行过程中,出口商因信用证“软条款”陷于被动

就前述货物出口,G公司委托泰国D公司办理涉案货物清关事宜,以及涉案货物在泰国境内的一切挂牌手续,并负责将涉案货物交付W公司。但直至2019年12月初,D公司才办理完毕涉案货物在泰国境内的挂牌手续,为此,W公司多次为涉案信用证办理展期,最终将涉案信用证展期至2020年2月许。

2019年12月6日许,W公司就全部2批涉案货物分别出具了收货证明,并就第1批涉案货物出具挂牌确认函。G公司收到前述单据后,向议付行交单,并收到第1批涉案货物的货款。但是,W公司拒绝就第2批涉案货物向G公司出具挂牌确认函,导致G公司因无法交单而无法收取第2批涉案货物货款。

对于第2批涉案货物货款,W公司除要求在其中扣减由于G公司无法按期交货而导致的办理涉案信用证修改和展期等费用外,还要求在其中扣减2笔费用:1. 因G公司无法按期交货,W公司多次为涉案信用证办理展期,导致W公司存放于开证行的信用证保证金长期被占用,W公司要求在货款中扣减信用证保证金资金占用损失;2. W公司要求在货款中扣减涉案货物的改装费用。

由于W公司拒绝就第2批涉案货物向G公司出具挂牌确认函,G公司无法向开证行交单,进而无法收取第2批涉案货物货款。迫于压力,G公司只能先与W公司搁置争议,向开证行确认修改信用证金额,从而获得了W公司出具的第2批货物挂牌确认函,向银行交单收取扣减后的货款。同时,G公司向中国信保申请理赔。


02 法律分析

收到G公司理赔申请后,中国信保及时与W公司取得联系,核实相关情况,并结合G公司和W公司提供的相关情况及时定损核赔。

经律师分析:

就W公司主张扣减因信用证保证金长期被占用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是否合理的问题,信用证保证金又称信用证保证金存款,是指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企业为取得信用证而按规定存入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在开证人正常履行信用证下付款义务或信用证被撤销前,开证人无法处分信用证保证金。但是,信用证保证金仍具有存款的性质。也即,在信用证保证金存入信用证保证金专户期间,开证行一般仍会就该笔存款向开证人支付利息,故开证人一般不会因无法处分信用证保证金而产生资金占用损失。此外,W公司亦未提供材料证明其所称信用证保证金的具体数额,以及资金占用损失的具体计算标准。因此,根据W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W公司所主张的信用证保证金资金占用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就W公司主张扣减车辆改装费用是否合理的问题,根据W公司与G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涉案货物交付W公司后,确实进行过改装。但是,涉案货物的改装均是由G公司指定的售后服务机构进行的,改装所需关键零配件也是由G公司提供的,各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W公司就涉案货物的改装支付过任何费用,W公司在涉案货物改装期间也并未向G公司主张过相关改装费用。因此,W公司与G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W公司因涉案货物改装事宜产生了任何损失。

基于上述分析,中国信保根据W公司与G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调查情况后认为:W公司主张从涉案货物货款中扣减上述2笔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中,W公司拖欠G公司货款,具备保险合同关于商业风险损因界定的基本特征和外在表现形式。最终,中国信保按照商业风险判定,对G公司因W公司拖欠上述2笔费用而产生的损失承担了保险责任。


03 风险提示和建议

(1)信用证“软条款”给出口商安全收汇带来极大威胁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本是一种对出口商相对安全的结算方式。但在本案中,由于涉案信用证约定出口商需在交单时提交由进口商出具的收货证明以及证明涉案货物挂牌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的确认函,出口商的贸易地位十分被动。

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它行为。因而本案中,由于上述条款的存在,即便出口商已经向进口商交付货物并办理完毕需由出口商办理的一切手续,但实际仍须在向银行交单前得到进口商的首肯。上述条款即为信用证“软条款”,给出口商安全收汇带来了极大威胁。


(2)常见“软条款”识别

为方便读者进一步了解信用证“软条款”,笔者列举以下常见“软条款”,供读者参考:

在包含上述条款的信用证所涉贸易中,出口商均需要在向银行交单时获得他方的合作,从而获取其应得的货款。这使进口商掌握了贸易控制权,使本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变成了可以撤销或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银行中立担保付款的职能丧失。


(3)对出口企业的相关建议

为避免在出口贸易中因信用证“软条款”陷入不利处境,笔者对出口企业提出以下建议,以供参考:

  • 仔细审证,尽早发现信用证中的“软条款”。由于银行信用和商业合同在对外贸易中是相对独立的,在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核对与合同条款是否与合同相符,同时注意审查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联系进口商修改信用证。
  • 尽量要求进口商在信誉较好的银行开证。由于这些银行一般很注意自身的声誉,会很严肃认真对待“软条款”问题,信用证中出现“软条款”的风险会相对小一些。
  • 尽可能地了解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商业信誉,以避免与错误的相对方进行合作。
关键词: 公司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931614094@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信用证条款中英文对照合同(信用证条款中英文对照翻译)文档下载: PDF DOC 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