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类贷款的定义是什么(损失类贷款的定义是) (1)

自从《刑法修正案十一》以来,司法的共识是:只有给银行带来信贷资金损失的骗取贷款行为,才是犯罪。当下的疑问是:银行的损失怎么算?单算本金损失?还是连本带利都计入损失?各地乱象丛生,不一而论。从最高检、公安部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及刑法理论实际,损失计算应当仅计算本金损失,利息不应计入损失,理由如下:刑法上的损失和严重后果,从来不包含被害人的预期利益刑法中,我们不可能找到将未实现预期利益认定为犯罪后果

自从《刑法修正案十一》以来,司法的共识是:只有给银行带来信贷资金损失的骗取贷款行为,才是犯罪。当下的疑问是:银行的损失怎么算?单算本金损失?还是连本带利都计入损失?各地乱象丛生,不一而论。

从最高检、公安部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及刑法理论实际,损失计算应当仅计算本金损失,利息不应计入损失,理由如下:

刑法上的损失和严重后果,从来不包含被害人的预期利益

刑法中,我们不可能找到将未实现预期利益认定为犯罪后果的先例,骗取贷款罪当然也不能例外。这与我们不能把医生没有成功医好病患认定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不能把国有企业领导违背经营决策程序,进而使企业未按照预期盈利但也没有亏损的行为认定为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不能把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作上市公司的行为导致该公司没有按照预期盈利,但也没有任何亏损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一个道理。

最高检、公安部指定的《立案追诉标准(二)》规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的立案追诉标准中,将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量化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020年5月,山东省高院、高检、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参考》更是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追诉标准(二)》中‘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限定为侦查机关立案时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且应扣除已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的保证金”。山东的上述《参考》无疑是对“直接经济损失”的正确解读。

从犯罪既未遂理论看,骗取贷款罪在贷款人获取信贷资金的时候就已经既遂,利息是既遂以后的孳息。

犯罪既遂的时候,犯罪的行为与结果都已经确定,不可能犯罪都已经既遂,犯罪的结果还情况不明。以我们最常见的盗窃罪为例。小偷盗窃了一幅画的时候,画作者还籍籍无名,当时他的一幅画就值1000元。在小偷将画带离现场以后,就已经既遂,犯罪数额就是1000元。10年以后,作家成名后,一幅画价值1000万。那么,没有人会认为小偷盗窃了1000万元的财物。画涨价也是既遂以后的事情。犯罪既遂当时,犯罪状态就已经终了并确定。

又如,如果骗取贷款的案件在银行给贷款人放款的第二天,就因为贷款材料有假被相关部门发现而案发,那如何计算数额?不可能把案发以后的银行可得利益也算进去。那为什么案发在一年以后,甚至五年以后,就要计算利息?不能因为案发时间不同,对同一起事实认定产生不同的标准。



作者:丁慧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清华大学刑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课外指导老师,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学专业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法学畅销书《刑法的私塾》;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多篇;擅长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曾办理厅局级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五十余起)及企业家行贿类案件;办理多起诈骗类、非法集资类、贷款类、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类、走私类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重大案件,及涉及民刑交叉的民事类案件。丁慧敏律师长期在今日头条“刑辩人评论”进行法律知识公益共享,助力依法治国。立足事实证据法律的分析,是法治源头价值。

关键词: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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