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汇票承兑流程需要多久(电子汇票承兑流程系统时间)

大家好,我们是坤略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随着各种金融业务的快速扩展,市面上对于电子商业汇款这种便捷、电子化的新型融资工具有了迫切的需求,也让我们看到票据市场的前景。本期将从律师角度分析,票据系统在诉讼案件中的作用与意义,欢迎各位关注公众号、添加坤略助手微信,与我们一起讨论。【何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简称ECDS)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

大家好,我们是坤略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

随着各种金融业务的快速扩展,市面上对于电子商业汇款这种便捷、电子化的新型融资工具有了迫切的需求,也让我们看到票据市场的前景。本期将从律师角度分析,票据系统在诉讼案件中的作用与意义,欢迎各位关注公众号、添加坤略助手微信,与我们一起讨论。

【何为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简称ECDS)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理平台。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兑。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ECDS系统在票据流转中显示的内容】

如下图所示,电子汇票票面显示: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票据号码、状态、金额等基本信息,还会显示票据流转、提示付款、追索、清偿等信息,并会显示明确具体的操作日期,结合票据状态从票面显示。

【ECDS系统在诉讼中的作用与意义&司法观点】

诉讼中,在票据系统显示与实际操作日期、状态等不符的情形,具体以哪种状态为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作者的态度与观点为坚持以票据系统状态为准。

第一,商票的一切活动均在ECDS上记载生成,而ECDS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全国性金融业务运行系统,它通过采用电子签名和可靠地安全认证机制,能够保证其唯一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二,操作票据系统做或不做某种行为均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反映,应当为法律认可的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第三,《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应当适用法律规定。

最后,若不按照票据系统显示状态及内容处理,将产生权利义务的混乱、权利人重复主张权利的情况。


【法院论述】

一、吉林集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龙里国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0)最高法民终88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论述:一、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系由中国人民银行为统一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物权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对以往法律法规未能明确的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

本案系电子商业汇票,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本案应当适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未尽事宜,遵照《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二、邯郸市科邦化工有限公司、

深圳广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案(2021)粤 0303 民初 32998 号

法院论述:关于本案原告通过线下行使电子商业汇票追索权的法律效力问题,本院作如下分析

首先,《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能否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票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本法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系中国人民银行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为规范电子 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实 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直接授权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 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法律、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因此,在其它法律法规均未就电子商业汇票管理作出规定的情形下,鉴于电子商业汇票的特殊性,《电 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作为专门规范电子商业汇票的部门规章,在立法目的正当、程序合 法且与上位法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裁判依据。


其次,电子商业汇票线下追索是否满足票据的要式性。票据行为具有法定的形式,凡违反 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要式规定的,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者外,所为行为无效。票据的签章系票 据行为要式性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子商业汇票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票据,需要通过特定的信息系统的记录、解读才能以被人理性感知的形式呈现,必须依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这一载体来运行和完成,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数字证书作为票据活动的电子签名,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审核的电子签名系电子商业汇票唯一合法有效的签章。《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因此,电子商业汇票的线下追索因不具备有效签章,不符合《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签章和追索等票据行为要式性的要求而无效。


最后,从电子商业汇票线下追索的法律后果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 二款规定:“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如果电子商业汇票采用线下追索的方式,则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1.因持票人客观上无法依法交付票据,导致被追索人清偿后无法获得相应票据,无法行使再追索权;

2. 因线下追索未被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记载,导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默认持票人已对除出票人、承 兑人、保证人等外的前手丧失追索权;

3.如果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之外以司法判决的形式另行 确立、确认其他票据状态,导致法院判决认定的票据状态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登记的票据状态不一致,造成该票据脱离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对电票领域的监管,加大电票参与者的经营风险,冲击甚至破坏已经建立的电子商业汇票规则和市场秩序,威胁票据金融市场安全等不良后果。


综上,若不以票据系统记载的信息为准,则将产生提示付款问题、追索问题、清偿问题以及再追索等各种争议,具体争议问题将在后续公众号继续分析,欢迎各位添加坤略助手与坤略律师一起探讨研究。

关键词: 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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