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抵扣进项税转出怎样做账务处理(业务招待费进项税转出怎样做账务处理)

什么时候视同销售?什么时候进项税转出?这个问题我觉得要说清楚就必须从增值税的原理来说,否则就算死记硬背下来过几天也就忘记了,而且就算记住了也不知道为什么这样。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对货物、劳务、服务等在流转过程中增值部分征收的税种,增值税具有转嫁性,其承担者是最终消费者。商品或服务从无到有,只有最终进入消费环节了,才是真正的停止了增值。比如,假定一批货物经过ABCD......等若干环节最终进入消

什么时候视同销售?


什么时候进项税转出?


这个问题我觉得要说清楚就必须从增值税的原理来说,否则就算死记硬背下来过几天也就忘记了,而且就算记住了也不知道为什么这样。


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对货物、劳务、服务等在流转过程中增值部分征收的税种,增值税具有转嫁性,其承担者是最终消费者。


商品或服务从无到有,只有最终进入消费环节了,才是真正的停止了增值。比如,假定一批货物经过ABCD......等若干环节最终进入消费者二哥手中,二哥自己用了不会再流转增值了。


超市销售给二哥的价格为100元,其实最终只需要对这个100元征收13%的增值税即可,二哥一共支付113块钱买这个东西,其中13就是上交国家的增值税,而前面环节理论上是无需征税的,否则就重复征收了。


但是我们做财务的都清楚,我国的增值税实际上可不是这样干的,不会等到最终消费时候征税。


实际上二哥买的这件商品从工厂出来,工厂卖给批发商会按照销售价格交一次税,批发商再卖给超市又会按销售价格交一次税,超市卖给二哥最后进入消费者手中再按售价交一次税。


为什么又要这样做?简单的说就是我们在实践中很难判断这个货物是否还会继续流转,无法判断该环节是不是真正的消费环节。


所以干脆就直接在每个环节都先征税,由购买方按照税率缴纳税款,销售方代收。


但是这样做又存在一个问题,那这样做肯定就违背增值税的本质,出现了重复征税了。



工厂环节交了50*13%的税

批发商环节交了80*13%的税

超市环节交了100*13%的税


其中50和80的13%就是重复计税了。


那如何避免重复征收呢?


很简单,如果每个环节的购买方实际上并未用于消费而是继续生产流通,比如超市从批发商购进的是继续用于销售给消费者的,这就是继续流通,那么它从批发商购进来垫付的税款,税务局就给予退还。


那么我们再看看这个流程。


批发商垫付的50*13%的税可以退给批发商。

超市垫付的80*13%的税可以退回给超市。


但是二哥作为最终消费环节,二哥不会再把这个商品流转出去了,我自己消费了,那二哥垫付的100*13%的税税务局就不会退给二哥了。


所以整个环节交了多少税呢?


工厂:50*13%

批发商: 80*13%-50*13%

超市:100*13%-80*13%


合计起来就等于100*13%,实际就是最终消费者二哥交的增值税。


如果二哥也是个商人,买了这个商品继续往下卖,比如卖200,这个时候就要交200*13%的增值税,同时二哥垫付的100*13%的增值税就退给我。


但是二哥不会继续卖了,是最终消费者,那100*13%就不得退回,最终负担了这个增值税,实操中也就是不允许抵扣,如果抵扣了就要做进项税转出。


所以什么时候进项税转出??就是商品退出流通环节,进入消费环节的时候。


那么我们来看看增值税暂行条例不得抵扣的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其实上述的规定,包括用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免税、简易计税、非常损失,我们都可以把这些场景看做商品退出了流通环节(包括改变了计税方式),增值税链条到这个环节就到头了,这个环节实际就是最终消费环节,这个环节的进项税不得退回了,也就是不得抵扣了,抵扣了要转出。


那么相反,如果商品还在继续流转,只要是货物所有权还在转移,哪怕不是销售行为,也应该视同销售,如果不视同销售,链条断裂,又会导致重复纳税。


那我们再看看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六七八条,都是货物在继续流转,包括投资、分配、赠送,所以做视同销售非常合理。


那为什么四五条是用于末端消费也是视同销售呢?前面我们才说了购进的用于末端消费是不得抵扣。


这里可以这样理解,自产和委托加工的会导致货物升值,如果不视同销售也是我一个漏洞,就会导致少交增值税。


所以,明白了原理,我们最后再汇总看看这个不得抵扣和视同销售的情况。


二哥总结一个小技巧给大家,方便大家记忆。

先看看货物和劳务的来源,这里主要有3个来源,自产、委托加工、购进。


再看看货物和劳务的去处,这里主要有用于非应税劳务、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分配股东或者投资者、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

我们把来源和去处定义一下内部外部,如图


记忆1:

从内部的到外部去,视同销售

从内部的到内部去,视同销售

从外部的到内部去,不得抵扣

从外部的到外部去,视同销售


记忆2:

除了买进来用到内部的不得抵扣外,其余的都是视同销售。


配合二哥前面说的原理,再记忆是不是更容易理解一些了。

关键词: 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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