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六大要素借贷方向口诀(科目借贷方向口诀) (1)

↑↑↑ 为您讲述精彩普法内容的上海高院”头条号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融资方式。然而,在借贷过程中,一些相关的法律风险点往往容易被人们忽视。我们以出借人小强和借款人小明的不同视角,梳理了民间借贷的常见问题,便于大家更好地认识和防范借贷风险,避免借贷纠纷。问题1小强借款给小明,但并未出具借条,而后,小强要求小明还款却遭到小明拒绝,小强可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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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融资方式。然而,在借贷过程中,一些相关的法律风险点往往容易被人们忽视。我们以出借人小强和借款人小明的不同视角,梳理了民间借贷的常见问题,便于大家更好地认识和防范借贷风险,避免借贷纠纷。


问题1

小强借款给小明,但并未出具借条,而后,小强要求小明还款却遭到小明拒绝,小强可以起诉吗?



答:虽无借条,但可通过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有相应的款项支付凭证,如银行、微信或支付宝的转账凭证等,则可以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问题2

小明向小强借款5万元,小强要求小明收款后随即支付8000元利息。这是否合法?借款本金应是多少?

答:出借人在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即俗称的“砍头息”,是不合法的,应以实际出借金额即42000元为借款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问题3

如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小强是否可在起诉时主张?



答: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未明确约定利息,视为无息。但若小明逾期还款,逾期后小强可参照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要求小明承担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4

小强最高可与小明约定多高的利率标准?

答:可参照下表约定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问题5

小强如果套取银行贷款用于出借,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答: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给他人的,借款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问题6

小强能否将钱款借给小明用于赌博?

答:不可以。借款的用途应是合法的,如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用途不合法,借贷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问题7

若借条中已约定利息,小明在还款时应当先返还本金还是利息?


答:如双方就偿还顺序有约定,则依约定。如无约定,应先还利息后还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问题8

小强借款给小明,请小勇为该笔借款作见证并在借款合同空白处签名。现小强起诉要求小勇承担保证责任,小勇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审理中会结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等基本事实综合考虑认定小勇的法律责任。但是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建议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9

借款时小明已婚,如小明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小明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




答:夫妻一方签订借条,如另一方追认的,或者款项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家庭日常生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日常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问题10

小明在借款后拒不还款,小强作为出借人,最迟须何时起诉维权?

答:3年内,自借款到期之日起算。如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则自主张还款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出借人向借款人提出履行请求、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情形而发生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来源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文 :周颖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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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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