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营业执照(如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流程) (1)

问题一:纳税人经营规模没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就是说年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时需要具备一个附

问题一:纳税人经营规模没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就是说年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时需要具备一个附加条件,那就是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现已废止)曾经明确,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二是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将该条款暂停执行了。也就是说,自2015年4月1日起,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这个前置条件被取消了,只要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就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会计核算健全,由纳税人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时勾选声明。

问题二:偶然发生转让不动产的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当年包含转让不动产销售额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不包含转让不动产销售额的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是否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因此不包含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销售额的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问题三:适用差额销售额征税项目,按扣除前的销售额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判定纳税人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扣除差额前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问题四:兼营货物销售与营改增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如何判定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简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但是该规定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18号)文件废止了,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各行业一般纳税人标准统一后,没有将销售货物、劳务销售额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销售额分别核算,分别与一般纳税人标准比较的规定。因此,兼营货物销售与营改增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应将全部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与500万元比较,判断其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问题五: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免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是否必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由于年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因此,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免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问题六: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后,会自动转为一般纳税人吗?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吗?

答:超过标准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动转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税务机关将会责令其在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问题七: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具体时限是多长?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需要说明的是,15日不是15个工作日,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含3日)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问题八: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后,生效日期如何确定?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因此,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是当月还是次月,决定权在纳税人,由纳税人在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时勾选确定。

问题九:一般纳税人办理登记后,连续两年的年应税销售额均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可以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一般纳税人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有两个文件:一是《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具体规定为:按照《增值税暂行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第4号)具体规定为:转登记日前连续12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说明的是实行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辅导期内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只是辅导期满后重新实行辅导期管理。

问题十:一般纳税人可以不设置账簿吗?

答:不可以。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必须健全,否则将承担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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