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 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
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4) 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 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因其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以不
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指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 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 薪金所得,应在雇员实际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时,按照有关规定纳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