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转移(风险转移机制)

所有权转移的风险转移有什么?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3、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二)例外

  1、第143条,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的;

  2、第148条,出卖人瑕疵履行的;

  3、第144条,路货买卖;

  4、第145条,交货地点不明确的;

  5、第146条,买受人受领迟延的。

房屋买卖风险从何时转移?

(3)占有是一种为法律保护的事实。

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随实际占有状态的改变而改变,标的物实际交付时间为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确定标志,而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均由标的物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其理由为:

1、标的物的占有与所有权是可以暂时分离的,而在此分离期间,实际占有人掌控标的物,并享有物的使用利益,并能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而标的物的所有人没有管理、支配该标的物,难以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