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妊娠满)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七条有哪些内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劳动、人事部门,工会及妇联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第十二条有哪些内容?

哺乳期保健:

1、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提倡4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2、对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工,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3、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4、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5、有哺乳婴儿5名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6、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