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2、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烟草消费税的计算规则
1、甲类卷烟:销售额*56% +销售数量标准条*200支*0。003 元/支( 生产环节)
2、乙类卷烟:销售额*36% +销售数量标准条*200支*o。003 元/支(生产环节)
3、批发环节:加征销售额*5%
《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1、消费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