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物权,中国古代就有质与押的担保方式,西方在罗马法中也已有担保物权制度,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则发展为较完备的规范体系。传统的民法理论中质押与抵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抵押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其保证人提供的不转称占有而作担保的不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能够变卖而从所得价金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如票据、股票等有价证券都可以质押。
二是方式不同。抵押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仍由标的物所有权人占有;而质押则相反,出质人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占有权归质权人。
三是担保范围有差别。抵押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而质押担保范围除此之外,还包括质物保管费用,为保管质物,质权人要支付必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