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税率6%和5%区别 举例(劳务派遣税率6%和5%区别在哪)
劳务派遣的概念
-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 在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员工形成的三角关系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并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单位为劳务用工单位,派遣单位与劳务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
劳务派遣的税务处理
- 增值税方面
适用劳务派遣单位销售额和税率的确定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税率6%
简易计税方法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征收率5%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一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征收率3%
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二
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征收率5%
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全额纳税
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
利用开票系统里的“差额开票”功能开具专票
管理费部分开专票,代收代支部分开普票
全额开普票
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方法一:全额纳税
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简易计税方法二:差额纳税
利用开票系统里的“差额开票”功能开具专票
管理费部分开专票,代收代支部分开普票
全额开普
- 企业所得税方面
适用劳务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费用的税前扣除原则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
劳务费支出
可以税前扣除
由劳务派遣公司开具发票,用工企业凭票在税前列支
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
自制凭证列支工资薪金支出
可以税前扣除
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
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的基数
职工福利支出
可以税前扣除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企业人数≤300人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
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资产总额≤5000万元
注:在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劳务派出人员可不再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关于残疾人的劳务派遣
残保金
残疾人计入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其中一方的在职职工人数
不得重复计算
注: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安置残疾人相应的税收优惠
残疾人是劳务派遣员工
用工企业不能享受
劳务派遣单位可享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若用工单位是为技术开发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其接劳务派遣协议所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
个人所得税方面
一般情况
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
由劳务派遣公司预扣预缴
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
由用人企业预扣预缴
特殊情况
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对具体支付对象与数额具有实际的决定权(比如做工资表)
由用工企业预扣预缴
注: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又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劳务派遣的涉税风险
- 用工单位将作为劳务费支出或者职工福利费支出的部分误计入工资薪金支出
- 派遣单位仅将从用工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确认收入。但又将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税前扣除,造成该部分成本费用重复税前扣除
- 用工单位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未将劳务派遣用工人数纳入从业人数(应该计入)
- 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安置的残疾人员,误享受实际支付工资100%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不能享受)
- 工资薪金支付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 扣缴义务人适用错误的税目,扣缴费用以及税率,代扣代缴错误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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