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交易(关联方交易的5种类型)

本文目录 关联方交易风险? 什么是关联方?关联方不得从事哪些交易?什么? 关联方交易金额怎么确认? 关联交易合同如何签订? 关联方交易风险?  风险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不守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由于生产制造、销售、研发、管理、投资等不同的环节和功能彼此相对独立,带来的利润归属、承担的风险各不相同。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关联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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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风险?

 风险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不守独立交易原则  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之间,由于生产制造、销售、研发、管理、投资等不同的环节和功能彼此相对独立,带来的利润归属、承担的风险各不相同。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必须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集团内部企业的利润归属应与独立企业在类似功能风险承担情况下所获取的利润大致相符,不然将面临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风险。  风险二:享受税收协定优惠要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非居民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只有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非居民才能享受到协定优惠。根据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如果仅是在协定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研发、生产、销售、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不符合“受益所有人”身份,不能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风险三:忽视合同备案和同期资料准备义务  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承包工程作业、劳务、贷款、技术转让、财产转让、租赁等合同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如未履行备案义务,企业将面临相关行政处罚的风险。同时,年度关联购销金额2亿元以上或者其他关联业务往来金额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还要按规定准备、保存、提供同期资料。如未履行同期资料准备义务,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反避税调查、增加罚息等风险。  风险四:股息分配未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通常要按照法定税率10%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五:关联企业间股权转让不按公允价值交易  近年来跨境股权重组交易活跃,以不合理低价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如股权转让行为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要按公允价值转让;通过特定税收安排规避股权转让收益,将面临税务机关调查调整的风险。  风险六:间接股权转让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些上市公司错误认为,跨国间接转让我国居民企业股权无需在中国纳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符合—定条件的间接股权转让,中国具有税收管辖权。需要提醒的是,跨国公司在对我国居民企业的股权间接转让之前,需要确定具体的间接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存在管辖权争议,以增强税收确定性,避免事后调整的风险。

什么是关联方?关联方不得从事哪些交易?什么?

关联方是指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

及上述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关联方禁止从事以下交易: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

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以不公平的

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关联方交易金额怎么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第十条 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第十一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第十二条 企业按规定期限报送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关联交易合同如何签订?

先看什么是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根据财政部1997年5月22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受同一方控制,也将具视为关联方。 这里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所谓重大影响.是措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等。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破视为关联交易。 所以涉及到关联交易而签定的合同就是关联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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