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抱团(信托活动)

本案从一审完全败诉到二审部分接受投资者(原告)主张,其重要转折点在于投资者提供了监管机构认定的华融信托对相关事项的最新定性认定,认定华融信托公司存在”由公司员工汇集他人资金并与资金委托人签订《资金募集

华融信托被判替员工偿还部分挪用资金:抱团走“夜路”风险不小

综合界面新闻3月14日报道及中国裁判网(2019)新0102民初10094号,(2020)新01民终936号判决书。2017年8月10日华融信托发布公告,“华融·安居2号结构化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期)”推介工作结束。同日,时任华融信托财务部出纳的刘某以个人名义与投资人屈某签订了一份《安居2号资金募集协议》,协议约定由刘某汇集12名投资者的资金550万元用于投资“安居2号”,其中屈某认购110万元,具体操作为:投资人将资金转入刘某个人账户,由刘某出面与华融信托签署投资信托计划的文件,刘某作为召集人负责将汇集的资金投入信托计划,并将从信托计划获得的分配再分配给投资人。

投资者屈某于《安居2号资金募集协议》签订前,8月9日将110万元分三笔汇入了刘某的指定账户。但刘某最终并未对该信托计划投资,也没有将认购资金交付给华融信托。刘某在案发前一直装模作样,按照募集协议约定通过其名下账户先后向屈某的账户内转入“分配收益”直至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24日,刘某向华融信托负责人告知了违规募集资金行为,随后向当地经侦自首。最终刘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合计骗取他人资金1200万元(包含本案550万),而追缴赃款只有27万,不足以赔偿,投资人屈某将华融信托告上法庭,要求华融信托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华融信托被判替员工偿还部分挪用资金:抱团走“夜路”风险不小

综合判决书,二审争议焦点主要为:1、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2、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3、屈某要求华融信托承担民事责任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前两点,一审、二审法院认为均不成立,但针对第3点,二审法院基于相关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2020年1月15日银行保险会新疆监管局(新银保监信复202005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认为此种情形的发生,与华融信托对日常经营行为监管措施不力,未履行对合格投资者的尽职审查职责,内部管理制度混乱,对员工的业务违规行为监管严重缺失,存在巨大管理漏洞密不可分,由此给其员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和可乘之机,也加大了给受害人造成错误信息和信任度的可能性,华融信托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华融信托对刘某某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屈某要求屈玲要求华融信托承担全部过错及资金赔偿责任要求,以及一审法院部分判决结果。判定:华融信托向屈某赔偿75.27万元,占剩余未分配本金的70%。另30%的损失由屈某自行承担。

正念君注意到:

其一:对于汇集他人资金购买特殊条件理财、银行存款、信托或其它有特殊门槛条件金融产品的行为,俗称:“小集合”或“拖拉机“,在金融行业,尤其是零售业务中一直大量的存在。本案一审中,根据原告提出的证据表明:华融信托公司内自2008年起就存在这种由员工作为“小集合”的召集人,向定向周边人员募集资金后,和华融信托公司签订认购合同的行为。这种交易模式通过员工私人间发送点对点工作邮件,信托公司很多员工及其亲属私下都知晓。很多员工及家属及周边人员都有参与经历。

其二:“小集合”的流行,可以为投资者带来诸如突破信托计划的投资资金300万大额门槛限制,并获得更高收益的诸多好处。以本案例,在原项目如果50个小额已满情况下,原本投资人屈某无法达到300万门槛,是无法认购本项目的。另外原来投资人收益为7.6%,通过此方法操作后,收益变成了7.8%。而另外11名共同参与的投资人大部分甚至都无法达到信托投资最低100万门槛,连信托合同要求基本合格投资人要求都无法满足,但是也最终参与了信托投资。

华融信托被判替员工偿还部分挪用资金:抱团走“夜路”风险不小

其三:“小集合”将相关”信托公司员工”还有其它甚至不认识的人员,共同纳入到某投资计划中,形成“利益共同体“,符合传统国人朴素风险控制理念。项目选择上:大家一起抱团走“夜路“,打包一起承担风险,在共同体中还有很多”同学,同事,亲属“等日常关系;一旦出现风险,也是大家一起承担。所以个人心理上感觉更安稳。本案中:涉案人员刘某为华融信托财务工作人员,和为银行退休人员的原告屈某,两人甚至相互都不认识,是通过其它人介绍发生关系的。

其四:对于信托公司(零售)财富管理岗位的员工,也是一种“现实“选择。因为绝大多数公司都有项目300万以下50个小额限制。对于很多资金无法达到300万,又想认购某项目的客户来说。通过这种操作,既可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又可以让客户享受更高的收益。还能大幅度降低客户因为无法认购中意产品对客户经理个人的负面情绪。因此也出现了本案中,客户提交的多个证据材料表明:公司管理层长期对这种明确的“违规“操作都采取了默认的情形。

华融信托被判替员工偿还部分挪用资金:抱团走“夜路”风险不小

虽然看起来有那么多好处,但是夜路走多了,一旦遇见“鬼“,风险也是出奇的大。从本案来看:

第一,“小集合“,”拖拉机“是明确的违规行为,不受法律和监管的保护。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3号)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等规定。”小集合“”拖拉机“等是监管部门历次对金融机构零售检查:重点打击的严重违规行为。大部分投资人根本无法满足《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要求,在受到损失时也难以得到想要的保护。

第二,直接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定性“对审判机构最后认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本案从一审完全败诉到二审部分接受投资者(原告)主张,其重要转折点在于投资者提供了监管机构认定的华融信托对相关事项的最新定性认定,认定华融信托公司存在”由公司员工汇集他人资金并与资金委托人签订《资金募集协议》,用汇集资金认购信托产品,定期向资金委托人分配本金收益的情况的不合规经营情况”。最终,法院以此为参考,认为华融信托应对本金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华融信托被判替员工偿还部分挪用资金:抱团走“夜路”风险不小

第三,“小集合”中委托它人代为签约,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漏洞。本案中,汇集他人资金的刘某,利用其信托公司员工身份,实施合同诈骗,致使投资人屈某不仅未获得投资收益,本金也基本损失殆尽。且在案发两年中,所有投资者,完全不知情。如果不是刘某在项目到期后,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被害人还一直处于不知情状态。如果假设:在两年期间,刘某出现卷款而逃的情况,对于投资人来说,该案件的审理和解决难度,将呈“几何倍数“大幅度增加。

第四,“小集合”项目出现正常延期后风险难以划分。2018年后,信托产品出现了全行业“全面打破刚性兑付“趋势。即便一些”小集合“”拖拉机“将资金,按合同约定投资到约定的信托公司的产品中,若出现信托计划延期或部分还本的情况出现,也可能使参加“组合”的投资人面临多个投资人决策责任难以划分,某些投资人利益被汇集资金的人员利用信息不对称侵占等多个司法实践认定难题。在本案中:法院认定投资者明知涉案交易行为不符合金融机构关于信托交易的相关规定,仍然进行了投资,在不排除信托公司责任下,依然要求投资人承担了30%的损失责任及案件审理成本。

第五,相关诉讼费用,时间成本高昂,涉及专业复杂。本案审理过程中,涉及刑事案件,民事赔偿案件一审,二审。在有司法刑审认定,主管监管认定,被告人主动投案认罪,原告为原工商银行职工具有较高行业专业知识和一定社会关系,相关前期证据收集较为充分的情况下。司法审理从2019年案发到2020年底,跨度长达一年半。虽然本案已经宣判,涉及另外11个投资者,必须要1对1的对信托公司再次提请诉讼。其完全解决还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另外根据最后终审判决结果,原告并没有完整的得到主张赔偿结果。如果加上此类案件中较高的律师代理费用及超过两万的司法审理费用。其最后的财务成本是高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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