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计提和实际缴纳会计分录一样吗(个税计提和实际缴纳会计分录怎么做)

什么时候申报工资薪金个税的问题,这个说了很多次。但是每次说这个问题的时候都有一些朋友转不过弯。总是把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弄混,然后陷入莫名的纠结和烦恼之中,脑海里面总是混乱的。所以,每次我在回复大家时候,我就直接会告诉大家,你如果实在搞不清,你就别去饶其他的概念,你就记住你什么时候实际发放工资,那么就什么时候申报。不要去纠结你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不然你会把自己绕晕。比如

什么时候申报工资薪金个税的问题,这个说了很多次。


但是每次说这个问题的时候都有一些朋友转不过弯。


总是把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弄混,然后陷入莫名的纠结和烦恼之中,脑海里面总是混乱的。


所以,每次我在回复大家时候,我就直接会告诉大家,你如果实在搞不清,你就别去饶其他的概念,你就记住你什么时候实际发放工资,那么就什么时候申报。不要去纠结你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不然你会把自己绕晕。


比如你2021年5月发放的工资,那你这个工资就是6月申报期之前申报代扣个税。


做账也非常简单,比如5月发的这个是4月的工资。


4月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月实际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注:这里发放时候代扣下个税


6月申报缴纳个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齐活了!


当然,在实际工作中,有读者就留言说了,我都是按月计提工资,不管发没发,都是按计提的申报个税了,这样做呢主要我也方便,做工资表计提时候我就把个税算好,不管什么时候发,我先把个税申报了,免得后面绕来绕去晕菜。


特别是有些类型的企业,比如建筑企业或者一些效益不怎么好的企业,他们经常会出现工资几个月发一次工资的情况,这个时候很多会计都会按月计提工资时候就把个税算出来,然后给职工申报了。


这种情况本质上讲就是工资未发,个税先申报了。


分录这个时候是咋做的呢?我们还是以前面的案例来,4月工资5月发(或者说就没发)


4月计提

借:管理费用-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注意:这个分录也有些人是先挂个其他应收,意思是先垫的个税,等发工资时候在收回来,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不管是怎么做的,两个分录的本质都是相当于咋没发工资时候,提前把个税给算了,然后次月就申报了。


5月直接申报缴纳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看看,你们有没有这样干的?


那这样做有没有问题呢?


当然有问题,不仅不符合理论,而且还可能被员工举报。

为什么这么说,这个后面我们详细说。

理论上,工资有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4个期,如果光按照文字理解,大家可能有点懵,举个例子。

二哥2020年12月单位按考核核定工资1万,2021年1月实际发放1万,这种情况下,工资所属期为2020年12月,工资发放期间、税款所属期为2021年1月,税款申报期为2021年2月。

会计记账权责发生制,属于哪个期间的费用不管是否支付都是这个期间的,2020年12月的工资实际12月没发放,那也应该计提在当期。

2020年12月


借:管理费用 1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 1万

2021年1月实际发放,不考虑社保等其他费用,假设预扣个人所得税0.1万

借:应付职工薪酬 1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0.1万

贷:银行存款 0.9万

2021年2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0.1万

贷:银行存款 0.1万

所以,正常情况按规定就是这样做的,那么假设你存在延后发工资,补发工资的情况,相当于假设你2020年12月计提的工资2021年1月也没发放,拖延到2021年2月才发放,那么1月你实际是用计算扣缴个税,等2月发多少就算多少的个人所得税并扣缴。

二哥再给大家举个例子,2020年7月公司招聘了一批大学生,7月份入职,由于大学生各种手续办理,7月工资和8月的工资都合并到9月发放了。

在会计核算上,7、8月都是需要计提工资的,假如都是6000,那么

7月、8月分录分别为

借:管理费用-工资6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6000

那么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做申报的时候,因为我们是7月份入职,那么任职受雇时间就是7月1日。


从7月开始就需要按月申报个税,7月所属期和8月所属期都是零申报。


9月实际发放时候就需要计算个税了,那么实际上算下来也是没有个税的。

借: 应付职工薪酬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



这里假设社保还未实际从工资中缴纳,社保扣除等实际支出时候在当月扣除即可。

所以你看,账务、申报系统的问题都理顺了。

那么有些人按计提申报个税是怎么做的呢?


很简单,就是不管发没发,7月的工资6000,我8月申报7月个税的时候就报了6000收入,8月工资6000,我9月报8月个税也报了6000收入。

感觉结果好像是一样的,9月累计也是12000。

但是首先这个不符合税法规定,其次这种申报方式改变了个人所得税类似收付实现的纳税义务时间,可能给纳税人带去不良影响。

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候,二哥收到一个读者的私信,其反映自己2019年在A公司上班,A公司一直拖欠工资不发,同时自己在B公司也有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时候,她发现自己收入明细A公司给自己每个月都申报了1万的收入,但是实际上自己根本没收到钱。

这个倒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因为就是因为加上这1万的收入,导致他自己的总收入税率跳档,自己要补一大笔税金,这个就很郁闷了,明明A公司一分钱没发,还给自己申报了收入,自己没从A公司获得一分钱,还要因此补税。

所以,这个读者直接就举报了,同时把该收入明细删除掉了


事实上,这个读者的做法并无任何问题,个税是有所得才有个税,没有实际发放岂能给别人申报收入数据?新个税实施后,这个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只是以前不涉及汇算,大家都没在意罢了。


现在都要汇算,汇算收入明细一出来,人家没收到这个钱,你又给别人申报了,如果出现类似上面读者的问题,你说人家找不找你?

来源:二哥税税念

关键词: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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