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是什么意思(银行清算是什么意思) (1)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1194篇文字案例: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后,股东能否再自行组织清算呢?这是个难得见到的案例,因为这样操作的公司很少,因此拿到法庭上去评判的更为罕见。不过,从这个案件中,仍然可以窥见很多公司股东对于《公司法》实务的掌握和理解是不够的。案件在今年6月二审结束。案件中的A公司经历了2次公司清算。第一次清算,在法律上称为强制清算”。第二次清算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194篇文字

案例: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后,股东能否再自行组织清算呢?


这是个难得见到的案例,因为这样操作的公司很少,因此拿到法庭上去评判的更为罕见。

不过,从这个案件中,仍然可以窥见很多公司股东对于《公司法》实务的掌握和理解是不够的。

案件在今年6月二审结束。案件中的A公司经历了2次公司清算。

第一次清算,在法律上称为“强制清算”。第二次清算,在法律上称为“自行清算”。

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第二次的“自行清算”没有清算的法律效果。

清算,是法律规定公司在解散之前必须要操作的法律程序,股东承担清算责任和义务。清算的主要目的是依法妥善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除了前面说的“强制清算”、“自行清算”外,还有“破产清算”。从关系上来说,“强制清算”是“自行清算”的补充或者说是兜底。破产清算,是建立在申请公司破产基础上的一种特别的清算。

为什么说“强制清算”是“自行清算”的补充或者说是兜底呢?因为这是法律规定的。《公司法》规定“强制清算”的前提是“公司股东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有关强制清算,目前法院审理中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1月4日印发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A公司2019年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受理债权人对A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A公司清算组向该院提交工作报告,载明清算组未接管到A公司的任何材料、账册、重要文件,也未能联系到公司有关人员,故以无法清算为由申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随后,法院民事裁定,以清算组无法对A公司进行清算为由裁定终结A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A公司的债权人可另行要求A公司的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就在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的当月,A公司开始了“自行清算”。

A公司的这次“自行清算”,基本上都符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召开了股东会作出注销公司的决议,通知债权人、组织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登报公告等等。清算报告载明:公司债权债务已全部清算完毕。最后,A公司注销了。

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特殊情况。清算组成员,除了4名股东外,还列了2名前股东郑某和缪某,在清算报告上也有两人的签字。

4名现任股东的清算责任是明确的。

但是,A公司的债权人B公司,也起诉了A公司2名前股东郑某和缪某,要求这2人也承担虚假清算责任,赔偿B公司的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的观点大致是:

1、虽然二人已经股权转让出去,不是A公司的股东了,但是,既然被列为清算组成员,并且在清算报告上签字了,那么就应当要承担清算责任。

2、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一审判决郑某和缪某赔偿B公司的损失,也就是原A公司欠B公司的债务。

案件到了二审,同样的事实,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新证据,却发生了大的变化。二审法官发现了两次清算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书认为:

第一,A公司股东无权在A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后再组织自行清算,清算组组织的自行清算行为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强制清算程序是公司出现解散事由而未能自行清算条件下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的后果是公司权利义务消灭,公司注销、公司法人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6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依清算组的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后,公司终止。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人民法院确认,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公司登记机关应依据清算组的申请和人民法院终结清算的裁定,注销公司登记,公司终止。

A公司在被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程序之后,因无法清算而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应当申请注销A公司,A公司终止。A公司股东无权再作出股东会决议自行清算,此后的自行清算为无效清算行为,不产生公司清算的法律效果。

第二,郑某、缪某的清算行为与B公司的债权受损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即A公司的工商注销表面上系B公司所称A公司清算组以虚假的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所致,实质上A公司在强制清算程序终结之后理当办理工商注销登记,A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是强制清算程序的必然要求。B公司债权受损的结果与郑某、缪某二人参与的自行清算过程中清算组以虚假清算报告办理A公司工商注销登记不具有因果关系。

顺便说一句,郑某、缪某在早已经退出的A公司的自行清算报告上签字,也是非常欠考虑的。幸亏前面有一次强制清算程序,也幸亏二审法院能把案件纠正过来,否则很有可能责任是避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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